宁建办发[2009]26号
关于做好全区建筑行业第二个“农民工
岗前安全培训月”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有关企业:
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宁安办发[2009]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行业农民工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暨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月活动的通知》(宁建(建)字[2008]21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做好全区建筑行业第二个“农民工岗前安全培训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
在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是建筑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大政方针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提高农民工素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工共同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农民工的技能和安全培训,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践充分证明,在农民工集中工作生活的建筑工地建立业余学校,将农民工的生产、生活、培训和管理集于一体,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综合效益显著,是新时期解决建筑业农民工问题的有效措施。今年是“安全生产年”,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和建筑施工企业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做好农民工岗前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性,加大安全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农民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二、活动时间及组织方式
第二个“农民工岗前安全培训月”活动时间为:
4月1日至4月30日。
4月8日为“全区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月活动咨询日”。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开展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月活动,在施工现场采取专栏、报刊、观摩标化工地、发放安全培训教育材料等形式大力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开展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月活动要密切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注重实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厅局联合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在建筑工地创办农民工业余学校的通知》精神,凡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项目,工程开工后要依托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业余学校,负责本工地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基本技能和继续培训教育;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总承包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教育培训;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制定农民工业余学校的培训、师资、管理、考核等规章制度,积极发挥农民工业余学校的综合作用,使岗前培训和进场三级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三、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内容,确保农民工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今年凡进入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含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上岗前都必须由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常识、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常见事故的预防、工作环境中危险因素辩识、个人防护和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预防等。培训过程中,由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农民工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核发《安全生产平安卡》,并配带胸牌上岗。《平安卡》有效期为两年,持卡的农民工,可在全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四、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监督检查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培训教育的主体责任。将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纳入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开展经常性安全培训专项督查。对不履行安全培训教育义务的企业以及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就安排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指定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强制进行岗前培训;不配合培训的,根据有关规定视为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给予企业记录不良行为。各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在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培训月”活动方案,确保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查组将对各地的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将组织开展“培训月”活动的总结,于5月6日前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评比通报。附件在宁夏建筑安全监督信息网上查看,网址:http://www.nxajz.com.cn。
附件: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宁安办发[2009]14号)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农民工 安全 教育 通知
抄 送:本厅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