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火灾事故的通知
宁建(建)字[2010]90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预防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消防事故以及自治区安委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各单位企业深刻吸取近期吉林、北京、上海等省市接连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冬季施工安全事故易发、高发特点,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预防和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今冬明春全区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文件、会议精神。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管(安监)管理部门、各企业要根据当前工作实际,针对目前施工安全事故频发的特点,及时传达并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自治区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宁安办发[2010]103号)电视电话会议等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决策部署上不来,贯彻到具体工作之中。
二、加强建筑冬季施工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工作。目前已进入冬季,天寒地冻,气候恶劣,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增加,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建筑工程项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容易松懈,各种庆祝集会和传统民俗文化活动频繁,施工安全事故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加大,施工安全形势将更加严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负责人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严格审查冬季施工项目,准备冬季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将冬季施工方案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合格,同意进行冬季施工后,方可进行冬季施工。冬季施工安全重点做好8个防止,即:防止坍塌事故、防止滑倒摔伤事故、防止火灾事故、防止烫伤和灼伤事故、防止中毒事故、防止冻伤事故、防止触电事故、防止塔机等起重机械事故。要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坚决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建筑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开展在建工程防火排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管(安监)管理部门、各企业要按照自治区建筑安检总站“关于开展建筑工程防火安全检查的紧急通知”(宁建(安)[2010]16号)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对辖区、所属建筑工程项目自查自纠,认真查找排查事故隐患和施工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认真整改。
(一)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所有建筑工地开展一次施工安全停工检查,督促建立健全安全施工制度,特别是落实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施工现场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确保落实,切实消除事故隐患。严禁各有关企业盲目赶抢工期,并要求遇雨雪天气必须停止室外施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二)要以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周边工程、冬季施工工程、旧建筑物改造、加固、外墙外保温工程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格督促各方参建主体落实安全施工主体责任。同时,要针对高层建筑工程、地下工程、油库、加油站、化工厂内工程的特殊火灾防控,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加强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
(三)开展在建工程防火排查。对所有开工或已经停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尤其是一起房屋改造工程和室内外装修工程的防火安全进行全面检查排查,检查排查的重点是: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健全落实,施工作业层面消防器材与灭火设施的配置及维护保养情况,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存放场所、竹木堆放场地、临时办公用房、民工宿舍、工地厨房的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现场安全网、施工现场用电、消防设施、动火的审批手续、防火安全教育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电箱、电焊及气割设备的安全使用,高层建筑的消防水管水源和灭火设施有否随工程进度而同步到位,电焊(气割)与电工等相关特殊工种是否持证上岗作业,使用的安全网与各类节能保温材料是否符合阻燃检测指标,建筑工程与相邻加油(气)站的封闭隔离、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以及文明施工落实情况等情况。
检查工地工棚、宿舍用电、用火及防火情况。民工宿舍有否随意私接私拉电线或使用明火与大功率用电设备的情况,停工期间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加强工地明火作业管理,每次动火前,因严格按照审批重点进行,对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作业后要仔细检查周边范围内有无遗留火种隐患,确保无误后,相关责任人方可撤离现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动火作业区域监督检查和巡查,在作业人员离场后再进行一次复检。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结合开展《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重点严厉打击不办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行为,以及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无施工资质证书、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专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进行施工专业活动的行为,拒不执行行政管理部门下发停工通知等行为。
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的现场,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全面停工整改,对拒不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下达停工整改通知的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记入不良行为纪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重新组织复查。
五、拓展培训范围,广泛开展施工安全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要结合实际,围绕提高检查消除施工安全隐患、组织发现扑救事故初起苗头、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安全施工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安全施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各建筑施工项目部要利用职工喜闻乐见的形式和各种传播媒介、宣传手段,积极主动做好安全施工宣传工作,开展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事故防范措施,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安全施工、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各企业要加强对职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施工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重点加强对施工现场一线操作人员,特别是电工、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教育要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进行,要有针对性、实用性,严禁走过场。
六、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安全施工责任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建筑行业施工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各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施工安全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把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各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工作负总责,进一步落实施工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对发生建筑施工火灾事故和建筑安全事故的,要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发生重大施工安全事故的,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要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建筑行业的施工安全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元旦”、“春节”和全国、全区“两会”期间的施工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使全区各族人民群众欢度安全、祥和的节日。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安全防火通知
抄送:本厅厅领导、有关处室,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