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4]108号
关于统一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承诺书和
启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政策文件,以及我厅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相关政策制度,结合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督查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等统一格式,现就全面执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质量终身责任三项制度
全面落实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以及五方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制度。对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一律严格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项目负责人如有更换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程序,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重新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监管要督查工程建设五方主体的法人补签项目负责人授权书、项目负责人补签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没有补签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没有授权书、承诺书的,工程开工前,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予颁发施工许可,工程竣工后,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前,在工程醒目位置镶嵌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没有镶嵌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的,工程竣工后,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启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检验合格标志。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宁建(建)发〔2013〕64号),全面落实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要求,启用“宁夏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同时,按照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建筑起重设备加装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宁建质安发[2014]28号),新安装、在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要落实检验制度,启用规范的检验合格标志。
三、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迅速启动以上五项工作,统一模式,规范化管理,确保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附件1:五方责任主体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承诺书格式
附件2:五方责任主体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附件3:工程竣工永久性标牌格式
附件4:宁夏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附件5:建筑起重设备检验合格标志格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