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4]112号
关于启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三级资质企业实验室核查登记表格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宁建(法)发[2014]16号)和《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宁建(法)发[2014]20号),为营造高效便民、服务优良的政务环境,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我厅已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三级资质下放到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审批,有关企业实验室核查登记表格也需作相应变动。现将修订后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核查登记表》印发(仅限于新申报三级企业使用),请严格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