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印发《宁夏建筑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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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发〔2015〕41号

关于印发《宁夏建筑工程施工

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全区建筑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坍塌事故的发生,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广泛征求相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宁夏建筑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4日

宁夏建筑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

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建筑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防范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坍塌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以及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施工专项方案及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施工前,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的具体特点,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条  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编制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及专项工程详细状况;

(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依据;

(三)搭设方式及构造尺寸;

(四)劳动力计划、进度计划及施工所用设备、器具及材料清单;

(五)施工工艺及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六)验收项目及内容;

(七)应急救援预案;

(八)计算书和施工简图(平面图、剖面图、节点大样)。

第六条  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危险源工程。

(一)模板支撑体系

1、支撑系统高度大于等于6m或支撑跨度大于等于18m的模板工程;

2、施工总荷载大于等于 10kN/(或板厚大于等于25cm)的现浇混凝土板;

3、集中线荷载大于等于15kN/m、(或梁截面积大于等于0.5)的梁模板工程;

4、伸缩缝双梁合用一个支撑系统的模板工程;

5、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6、工具式模板支撑体系。

(二)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50m(含50m)的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

2、悬挑脚手架。

第七条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部门会同项目经理、项目技术人员结合承建工程设计图纸和内容,对所承建项目存在的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编制重大危险源清单,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核。下列涉及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施工的部位,应按照第六条规定,重点组织辨识。

(一)办公楼跃层门厅级层高较大的会议室;

(二)层高较高或跨度较大的工业用房;

(三)人防地下室顶板以及超大空间车库顶板;

(四)大跨度现浇砼结构及大型会议室顶板浇筑;

(五)各种类型的大体积钢筋混凝土梁;

(六)四周无侧向支撑点,独立施工的建构筑物满堂模板支撑体系。

第八条 对列入超过一定规模的重大危险源清单的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以下管理程序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管理。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将重大危险源清单连同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上报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上报备案格式和内容参照《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上册表1.1.7)

(二)施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张挂重大危险源公示牌,接受群众、企业和相关部门监督。(重大危险源公告牌参照《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制作)

(三)重大危险源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施工单位按照专家论证形成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四)重大危险源施工前,项目部相关技术人员必须对作业班组长及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和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包括:搭设构造种类、施工技术标准、安全防护措施以及救援等知识。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架子工),并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和安全培训教育合格。

(五)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在下列施工节点,监理单位要依据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进行联合验收,发现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合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并及时组织整改。

1、基础完工后;

2、脚手架每搭完6~8m高度或模板支撑系统搭设6m高度后;

3、达到设计高度后;

4、作业层上加设荷载及浇筑混凝土前;

5、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较大雨雪天气和开春解冻后;

6、停用超过一个月。

(六)施工单位应设置专人对脚手架及模板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查漏补缺,严格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第九条  符合超过一定规模的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自治区专家库中抽取5名及以上专家,组织对审批过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列席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包括: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

(五)施工项目部负责人,技术、安全负责人;

(六)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

(七)专项工程施工班组长。

第十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完整性,安全施工措施的可靠性,计算书简图的合理性,计算结果的准确性,构造安全的符合性进行审查,达成一致意见后,形成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并在审查报告上签字。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后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应重新组织编写、报批和组织论证。

第十一条  对超特大型或结构特别复杂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自治区专家不能满足论证需求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邀请的专家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施工应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并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模板支撑体系顶部必须双向设置水平联系杆和扫地杆,以防止杆件弯曲失稳破坏。在x、y、z轴三个方向上设置剪刀撑,以增强架体整体稳定性。

(二)当扫地杆遇地梁不能贯通时,应紧贴地梁上部设置扫地杆,不得因地梁导致扫地杆设置不连续。

(三)房心土层上设置立杆时,房心土必须分层夯实,立杆底部加设垫板,垫板应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 mm的木垫板,并应提前浸水预沉。

(四)房心土层周边有地梁时,应在底梁纵横方向上增设立杆数量,将模板支撑部分荷载传递到地梁上,减轻房心土层的垂直荷载。

(五)对超过一定规模的模板工程,在房心土层上设置立杆时,应设置观测点并在混凝土浇筑到50%、80% 、100%时进行严密观测,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

(六)模板支撑严禁采用钢管悬挑支撑。需要悬挑支撑的,应采用工字钢悬挑并进行设计和计算。

(七)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除按要求用密目安全网进行立面和水平防护外,坠落半径较大时,应在架体适当高度增设安全平网进行防护,地面设置隔离措施并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八)脚手架连墙件、悬挑钢梁等关键部位的设置和安装,应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规定进行。

(九)模板工程中的支撑系统做法,应参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规定进行。

(十)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合理的浇筑顺序。同一层浇筑砼,柱与梁板分别浇筑,确保柱砼强度达标后给梁板浇筑提供可靠支撑。否则,应按照满堂支撑结构进行设计和搭设。

第十三条  出租钢管、扣件、顶丝及可调托撑的租赁单位,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我区建筑领域范围内开展租赁活动。

第十四条  出租单位提供的钢管外径应满足48.3mm,壁厚应满足3.6mm,允许正负偏差不大于0.36,最小壁厚保证3.24mm以上。当现场使用的钢管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施工单位必须依据现场钢管实际测量最小值,对钢管支撑强度进行验算。

第十五条 出租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顶丝及可调托撑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并及时对钢管、扣件、顶丝及可调托撑进行除锈、刷漆和更换破损零部件。存放钢管、扣件、顶丝及可调托撑的库房应具备防潮、防雨措施。钢管、扣件、顶丝及可调托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

(一)钢管表面有裂缝或孔洞的;

(二)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

(三)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的;

(四)扣件、可调托撑有裂缝或变形的;

(五)钢管、扣件、可调托撑使用超过8年的;

(六)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在钢管、扣件、顶丝及可调托撑等材料进入现场前应对其外观物理指标进行检查。对进场钢管质量不能确定时,可委托检测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2008)规定。鼓励推广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装配式、工具式及碗扣式等其它形式搭设的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工实施旁站监理。在对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隐患时,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擅自施工;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或未按照专家意见组织修改编制的;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未在质量安全机构备案或未进行现场公示的;

(四)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施工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五)未按施工节点组织验收和设置专人巡查的;

(六)搭设不能满足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构造安全要求的。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超过一定规模的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列为辖区建设工程重点监督对象,对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安全监督依据上述规定实行“点控”管理,监督发现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诚信体系扣分。

(一)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擅自施工或超过一定规模的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或未按照专家意见组织修改编制的;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未在质量安全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在施工节点组织验收或设置专人巡查的;

(三)不能满足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构造安全要求的;

(四)存在违规行为监理单位不及时制止和上报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与相关规范、法规相抵触时,应按照规范、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宁建(建)字〔2006〕5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