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质安发[2015]16号
关于对直管工程第一次(春季复工)质量安全综合检查情况的通报
直管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各参建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和全区质量安全年活动,认真开展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八项治理行动,严格建设领域春季复工条件,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严厉惩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春季开(复)工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稳定,我站从4月2日至5月12日对直管工程开展了春季复工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对总站直管的196项单体工程进行检查。其中,新开工工程23项,跨年度工程173项。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直管工程均能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春季复工自查自纠、隐患整改和复工上报,直管工程质量安全总体处于受控状态。本次检查对存在严重隐患的72项工程项目下发了停工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一般隐患的54项工程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对2项工程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约谈。将20项不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2项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工程建设单位移交自治区建设稽查中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16项工程施工单位和5项工程监理单位记载不良行为记录、诚信体系扣分。对14名不认真履职的项目经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到岗履职,拒不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扣分。
二、通报表扬企业
对春季复工检查中,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较到位、施工现场标准化落实较好的工地和相关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如下:
1、“宁夏无线电监测设施与无线电博物馆及国际葡萄酒博物馆(博览交易中心)及宁夏专用通信楼综合项目”(施工单位: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宁夏巨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宁夏体育运动学校和体育运动训练管理中心拆迁项目一、二标段 (施工单位: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宁夏灵州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3、宁夏荣军康复中心综合楼工程(施工单位:甘肃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兰州金建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以上通报表扬单位按照《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计入良好业绩,企业诚信体系加100分。
三、存在典型问题
通过此次检查发现,仍有部分工程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建筑市场行为方面
1、部分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如:“湖畔嘉苑三期、四期工程”(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建设)、“宁夏大剧院内外装工程”(宁夏博正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造成该部分工程春季复工不上报、起重机械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等环节无法正常办理和监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企业主体责任得不到落实。
2、部分建设单位随意发包和变更施工单位,任意肢解工程,存在违法发包行为。如:“湖畔嘉苑三期二组团外墙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在已签订总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又将外装饰工程另行发包给宁夏陆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施工现场无合法有效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吊篮不履行安拆告知、检测验收和使用登记即投入使用等。
(二)参建各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1、施工企业中标后不履行合同承诺,中标人员不到岗履职,变更中标人员审批备案程序不到位、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职称和水平低于原中标人员等。企业不按月履行自身的隐患排查和跟踪整改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隐患不跟踪整改落实。如: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三期二组团10#、11#楼工程”,随意变更中标项目部管理人员。
2、部分施工企业没有落实春季复工自查自纠工作,部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一人或多人不在岗履职等,不认真履行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不健全,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交底、模板支撑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责任制不落实。如:宁夏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银川华城国际广场暨新材?富汇大厦3#楼”,对存在的隐患不认真整改,上报虚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情况报告书”。
3、部分监理单位履职不到位。监理单位人员履职缺失,表现在:总监等监理人员不在岗,对监理的部分工程春季复工检查和跟踪整改不到位。对施工单位出具的虚假隐患整改报告不进行监理。不履行对分包单位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核责任,造成分包单位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到位、管理责任不落实,不及时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等分部分项工程搭设完毕后不履行验收手续,对进场材料报验、复验把关不严,材料存在未检先用。如: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监理的“湖畔嘉园二期三组团1-10标段、三期二组团1-7标段”共17个项目中,总监由李云霞1人承担,无法正常到岗履职并承担质量安全终身责任。
4、个别检测机构对受委托的检测任务不及时认真履行,检测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现场检测走过场,有的不按规定出具起重机械检测合格标识、二维码标识等。如:银川市建设工程综合检测站,在对“湖畔嘉苑II期一组团3#、10#楼”等工程接受委托检测合格后,不按规定出具检测合格标识。
5、部分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资料把关不严,将材料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报告列入工程资料中。如:宁夏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金宇名庭8#楼工程”(监理单位:宁夏正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该工程保温材料检验报告为虚假报告。
(三)工程实体安全方面
1、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搭设和防护、建筑深基坑支护等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如: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四期三标段10#、12#、13#住宅楼工程”,模板支撑体系未按专项方案搭设、验收,防坍塌措施不到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审批即实施。
2、脚手架防护不跟进,楼层临边、洞口防护不到位,施工现场不符合标准化。如: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III期二组团20#、22#、23#及2#地下车库IV段工程(五标段)”,施工作业层高度超过2m,不搭设脚手架并进行防护;现场文明施工差,文明施工标准化较差,环保防尘措施不到位。
3、现场使用起重机械未办理告知、使用登记手续,并且未悬挂使用登记牌;吊篮不检测验收即投入使用。如:宁夏石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三期一组团5#楼工程”,19台吊篮均未检测验收即投入使用,吊篮安装基础支架不稳固。
(四)工程实体质量方面
1、地基验槽记录、隐蔽工程验收程序不到位,记录不完整。如: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二期一组团3#公建”,幕墙后置预埋件等主要受力构件置于抹灰层上,幕墙龙骨安装完成后未验收已隐蔽,对存在的问题不按期整改回复。
2、构造柱浇筑混凝土不密实,后植钢筋骨架截面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要求等。如: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三期二组团住宅楼工程六标段”,构造柱上端浇筑不密实,文明施工和标准化较差,对存在的隐患不按期整改回复。
3、二次结构、节能保温、门窗安装等工程不按图纸施工。如:银川三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湖畔嘉苑三期二组团9#、12#、13#楼工程”,窗洞口外保温未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对以上存在问题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依法进行相应处罚(见附表)。
四、工作要求
通过本次春季复工专项检查,直管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大部分起重机械、脚手架防护及临边洞口防护等监管重点较为规范,项目部主要人员到位履职意识得到强化,给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专项行动营造了良好氛围,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年活动开了好头。为巩固检查成果,确保直管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稳定,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注重落实责任。各企业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及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工程质量治理两年专项行动等一系列工作部署和要求,直管工程各参建单位要认真落实各自的管理责任,切实增强自觉履行质量安全法定责任意识,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加强治理,注重防患未然。按照《2015年总站直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宁建质安发[2015]10号)文件要求,各企业、工地要按期开展各阶段质量安全治理活动。在6-7月左右,结合安全月活动、暑期、汛期专项检查、防坍塌专项行动开展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各直管工地要认真吸取去年以来我区发生的事故教训,将深基坑(槽)工程、模板支撑体系、起重机械和吊装、防护工程(架体防护、临边防护)作为安全监管的重点。要考虑大部分直管工程进入装饰装修阶段的特点,有针对性的管好建筑幕墙施工、吊篮作业等,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三)加强创建,注重标准化管理。按照住建部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标准化要求,所有工地必须按照标准化进行创建。起重机械应张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落实特种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高处作业吊篮要落实先检测验收后使用。架体防护和临边防护、深基坑工程、模板支撑体系搭设等均要实现标准化。认真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和常见问题治理活动。
(四)加强检查,积极整改落实。我站将按照差别化管理办法,将春季复工检查中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工程,作为下一阶段检查、治理的重点。并结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八项治理行动,适时对直管工程进行再次复查,各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各自的检查和跟踪整改责任。
附件:1、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工程移交处罚名单
2、未验收已使用的工程移交处罚名单
3、项目经理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名单
4、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通报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