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开展全区建筑施工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我要打印         关闭

宁建(建)发〔2015〕61号

关于开展全区建筑施工

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各类建筑施工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建筑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区消防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消发〔2015〕2号)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区开展建筑施工夏季消防安全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大检查,进一步强化全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彻底排查和整治各类消防安全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情况,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

(二)监理企业落实消防安全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情况。

(三)施工现场使用外墙保温材料和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阻燃和不燃材料。

(四)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施工现场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五)对从事电、气焊工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焊、割等用具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三、检查步骤

(一)自查自纠(6月15日至6月30日)。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开展工地消防安全自查自改,将自查整改结果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全面检查(7月1日至7月30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全面检查,不漏掉一个项目,不放过一处隐患,对检查的单位、场所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改正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资金,切实整改到位;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一律挂牌督办,确保各项火灾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对各地消防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总结提高(7月31日至8月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根据消防安全大检查中查出的薄弱环节,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施工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深刻吸取2010年“11.15”上海教师公寓特大亡人火灾等事故教训,牢固树立“没有安全、一切归零”的理念,坚守安全红线,把牢安全底线,切实加强对此次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组织领导,细化检查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抓好整改。施工企业和项目部是此次消防安全大检查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检查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三)强化检查,严格执法。各地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和项目消除火灾隐患,对于自查自纠不认真的企业和项目要从严查处。要及时与安监部门和消防部门沟通,组织联合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有违反消防安全法的行为,由消防部门进行处罚。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针对夏季火灾特点,广泛开展宣传提示,进一步增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同时,要注重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报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曝光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和重大火灾隐患,营造浓厚氛围。

(五)收集信息,及时反馈。各地要明确专人,加强信息反馈,通过简报、专栏、快讯以及新闻稿件等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反映消防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重要情况要第一时间上报。6月20日之前将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方案、8月30日之前将消防安全大检查活动总结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1日

联系人:晁熠 电话兼传真:0951-5179595

 

抄送:本厅杨玉经厅长、李学文副厅长、何晓勇副厅长、郑德金总工

程师,建筑管理处,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总队,质安总站,存档(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