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加强推进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严格工程开工复工条件审查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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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质安发[2016] 号

关于强力推进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

严格工程开工复工条件审查的通知

各市、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区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提升我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水平和工程达标创优能力预防遏制建筑安全事故发生,促进我区建筑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现就做好近期我区建筑施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扎实开展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工作。各地要将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建筑工程春季复工、开工的前提条件,大力推进质量行为管理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各市县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达标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区建筑工地尚未大范围开工、复工之前,分别于3月25日在贺兰县、4月8日在同心县组织召开全区北南片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施工观摩会,覆盖各市、县(区),目的是为我区建设工程春季开(复)工前定标准、立规矩、树样板、敲警钟,以点带面,打响全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第一炮”。目前,吴忠市、银川市已经开展此项工作。各市、县(区)要按照自治区质量安全标准化观摩会的标准和要求,在4月份召开本地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现场会,将质量安全标准化各项工作落实到辖区每个项目。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将本单位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标准化工地条件去创建达标,实行领导包片负责制度,做到标准施工抓样板、安全教育抓体验、安全文明抓落实、劳务管理抓实名,要强化“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深入开展文明工地和精品工程创建活动,促进全区施工质量安全工作上等级、上台阶、上水平。  

二、严格工程开复工条件审查。新开工工程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达到质量安全标准化条件方可开工建设;跨年度的复工工程,不论是主体施工阶段还是装饰装修阶段,必须严格履行复工条件审查批准手续,达到质量安全标准化条件后,方可批准复工。质量安全达不到标准化要求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建筑业全体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岗前培训教育达不到要求的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复工。

三、认真组织开展春季工程开复工检查。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住建厅《关于做好2016年全区建筑工程春季开复工综合检查的通知》(宁建建发[2016]4号)要求,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要求,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工地现场隐患自查自纠、危险源管控、工程开复工审批审查、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关键岗位负责人到岗履职、从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检查。要认真汲取永宁“3.16”、 中卫“3.21”两起安全事故教训,认真开展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切实把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制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堵塞各类安全漏洞,坚决遏制事故频发势头。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紧抓春季工程开复工时机,督促辖区各县(市、区)抓好春季开工检查,并开展好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引领工作。

四、认真做好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住建、发改、财政、人社、审计、监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建发[2016]25号,以下简称《方案》)要求,扎扎实实抓好本地区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施工现场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分账管理等制度,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质量终身负责制,严厉查处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规避招标、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不落实行政监督执法指令或意见等违法违规行为。

自治区住建厅将从5月10起成立督查组,组织开展2016年度全区建设工程春季复工暨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并按照自治区六部门制定的《方案》,对各市县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督查:一是通报约谈一批未开展春季开复工检查和标准化工地示范的市县;二是曝光和查处一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责任企业;三是追究一批开工项目未执行项目建设资金70%到位率、工地现场未设立农民工工作办公室、未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且未按照不少于22%的工程进度款拨付到账的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和监管部门及责任人责任;四是检查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批先建、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合格未备案投入使用的项目,以及已投入使用工程结算久拖不决、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未厘清各市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等其他事项。自治区督察组将于下半年开展巡视巡查。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6413

抄送:杨玉经厅长、何晓勇副厅长、厅建管处 存档(2)。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6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