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质安发【2016】14号
关于转发《关于请报送2015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本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根据《关于请报送2015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建质质函[2016]18号),请你们将本辖区2015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填写附件表格(可在总站官网下载)并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于2016年5月10日前报送我站,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21016859@qq.com。
联系人:陈晓育
联系电话:0951—5179595
附件:《关于请报送2015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6年4月28日
关于请报送2015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建质质函[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将2015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填写附件表格(可在www.mohurd.gov.cn网站下载)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于2016年5月30日前报送我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zhiliangsi@163.com。
联 系 人:曹淯博
联系电话:010-58933293 58934250(传真)
附件:1.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2.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
3.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6年4月1日
附件1:
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部门(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 填写人:
责任主体 |
序号 |
处 罚 项 目 |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
处 罚 依 据 |
处 罚 内 容 |
处罚 起数 |
处 罚 总金额(万元) |
建 设 单 位 |
1 |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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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3 |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5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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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7 |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
|
8 |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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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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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计 |
|
|
|
|
勘 察 单 位 |
1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
小 计 |
|
|
|
|
责任主体 |
序号 |
处 罚 项 目 |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
处 罚 依 据 |
处 罚 内 容 |
处罚起数 |
处 罚 总金额(万元) |
设 计 单 位 |
1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
2 |
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
3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
小 计 |
|
|
|
|
施 工 单 位 |
1 |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
|
|
2 |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
|
|
3 |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
|
|
4 |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
《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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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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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 计 |
|
|
|
|
责任主体 |
序号 |
处 罚 项 目 |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
|
处 罚 依 据 |
处 罚 内 容 |
处罚起数 |
处 罚 总金额(万元) |
|
监 理 单 位 |
1 |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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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
|
|
|
小 计 |
|
|
|
|
|
合 计 |
|
|
|
|
|
注:1、统计数据仅限于按本表内处罚依据进行处罚的事项。
2、尚处于告知、听证阶段的行政处罚,不计入本表。
3、因安全事故受行政处罚的,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
附件2:
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部门(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 填写人:
序号 |
单位类别 |
处 罚 形 式 |
处罚起数 |
涉及企业数 |
1 |
建设单位 |
罚款起数 |
|
|
2 |
勘察单位 |
责令停业整顿 |
|
|
降低资质等级 |
|
|
吊销资质证书 |
|
|
罚款起数 |
|
|
3 |
设计单位 |
责令停业整顿 |
|
|
降低资质等级 |
|
|
吊销资质证书 |
|
|
罚款起数 |
|
|
4 |
施工单位 |
责令停业整顿 |
|
|
降低资质等级 |
|
|
吊销资质证书 |
|
|
罚款起数 |
|
|
5 |
监理单位 |
责令停业整顿 |
|
|
降低资质等级 |
|
|
吊销资质证书 |
|
|
罚款起数 |
|
|
没收违法所得 |
|
|
6 |
合 计 |
责令停业整顿 |
|
|
降低资质等级 |
|
|
吊销资质证书 |
|
|
罚款起数 |
|
|
没收违法所得 |
|
|
注:本表仅限于按照两《条例》进行处罚的事项。
附件3:
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填报部门(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 填写人:
责任主体 |
依据“部长令”对责任单位处罚 |
依据“地方法规、规章”对责任单位处罚 |
处罚起数 |
处罚总金额(万元) |
涉及企业数 |
处罚起数 |
处罚总金额(万元) |
涉及企业数 |
建设单位 |
|
|
|
|
|
|
勘察单位 |
|
|
|
|
|
|
设计单位 |
|
|
|
|
|
|
施工单位 |
|
|
|
|
|
|
监理单位 |
|
|
|
|
|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
|
|
|
|
|
|
合 计 |
|
|
|
|
|
|
注:1、本表不包含依照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的内容。
2、地方法规、规章是指地方人大条例、省(市)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