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转发《关于请报送2015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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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质安发【2016】14号

关于转发《关于请报送2015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本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根据《关于请报送2015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建质质函[2016]18号),请你们将本辖区2015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填写附件表格(可在总站官网下载)并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于2016510日前报送我站,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21016859@qq.com

联系人:陈晓育

联系电话:09515179595

附件:《关于请报送2015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6428

 关于请报送2015年度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

建质质函[2016]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将2015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填写附件表格(可在www.mohurd.gov.cn网站下载)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于2016530日前报送我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zhiliangsi@163.com

人:曹淯博

联系电话:01058933293 58934250(传真)

附件:1.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2.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

    3.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641

附件1


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部门(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 填写人:                  

责任主体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

起数

总金额(万元)

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8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9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小 计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责任主体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起数

总金额(万元)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1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2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3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4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5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小 计


         

责任主体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起数

总金额(万元)


1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合  计



注:1、统计数据仅限于按本表内处罚依据进行处罚的事项。

2、尚处于告知、听证阶段的行政处罚,不计入本表。

3、因安全事故受行政处罚的,不在本表统计范围内。


附件2


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部门(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 填写人:    

序号

单位类别

 

处罚起数

涉及企业数

1

建设单位

罚款起数



2

勘察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


3

设计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



4

施工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



5

监理单位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



没收违法所得



6

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资质证书



罚款起数



没收违法所得



注:本表仅限于按照两《条例》进行处罚的事项。

附件3


2015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填报部门(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  填写人:          

责任主体

依据“部长令”对责任单位处罚

依据“地方法规、规章”对责任单位处罚

处罚起数

处罚总金额(万元)

涉及企业数

处罚起数

处罚总金额(万元)

涉及企业数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注:1、本表不包含依照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的内容。

2、地方法规、规章是指地方人大条例、省(市)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