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督查的通知
宁建(建)发〔2016〕2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 核 实 施 细 则》,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提高监督效能,规范监督行为,树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科学监管、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进行工作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组织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有关处室、站办为成员的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体督查工作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工作落实。成员为:
组 长:何晓勇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副组长:童文峰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处长
耿一波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成 员:吕 健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副处长
孙中宁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
吴国庆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
李晓棠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总工程 师
二、督查内容
主要包括基本条件、监督管理、实体质量监督、质量行为监督、监督人员行为规范、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加减分七项(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
三、督查程序
(一)查看被督查机构的总结材料;
(二)按照考核内容,查阅被督查机构相关文件、资料、档案,随机抽查两个工地;
(三)按照督查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四)向被督查机构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督查情况。
四、督查要求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准备有关资料,做好迎检准备。
本次督查结果作为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和先进单位评选的主要依据,凡所在地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得评为年度工程管理先进单位。督查情况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附件:1.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督查评分表
附件1:全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督查评分表.doc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基本情况表.doc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