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7〕46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和《关于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宁建发[2017]1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组织开展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进场材料质量抽测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钢筋、防水、承重砌体、保温节能材料等。
二、检查重点
1、检查施工单位建筑材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检查其是否有生产标准(国标、行标、地标或企标),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检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记录和现场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
3、检测机构切实建立和执行不合格材料上报制度和不合格材料的处理情况
4、检查相关单位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依照有关标准进行现场抽查的情况。
三、检查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7年6月1日?6月10日。施工企业对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建材及时清理和整改,对不合格建材坚决予以清退,对发现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的企业及时向质监、工商部门举报。
(二)市、县(区)排查阶段:2017年6月12日?6月20日。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和质检部门对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材料质量进行检查,并于2017年6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以文件形式分别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三)自治区专项检查阶段:2017年6月20日?7月1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县检查的基础上开展抽查工作。
(四)总结通报阶段:2017年7月10日-7月25日。自治区住建厅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重点。
四、检查组成员
组长:李志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副组长:赵玉军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
马立新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院长
成员:孙中宁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副站长
李峰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赵建新宁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副院长
专家:从专家库中抽调
联络员:李峰联系电话:13995095692
五、工作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联合检查领导小组,抽调人员,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本地区专项整治的组织和实施。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材料管理各项制度,加强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设工地。要严格执法,严肃检查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全区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使用建材产品质量的监管,重点检查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验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材认真核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3、各施工企业每月至少对企业所有建筑工地进行一次质量安全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项目部认真及时整改。进入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进场验收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材质证明文件不齐全的材料坚决清退出场。
4、严厉打击使用“瘦身钢筋”等伪劣建材的违法犯罪行为。所有工程使用钢筋必须符合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坚决杜绝“瘦身”加工行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后的质量核验,保证钢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5、强化监督手段。建立部门联动和协调机制,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协作,对销售和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企业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记载不良行为记录、信用扣分,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罚,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在工程中使用。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