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7〕70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库管理办法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8日
抄送:本厅杨玉经厅长,李志国副厅长,建管处,质安总站,存档(2)。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7年8月8日印发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已取得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颁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家聘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聘期为三年。
第三条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专业分类及专家工作的特长和所学专业,专家库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管理四大类。其中质量管理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地基基础、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装饰、建筑安装、市政工程等)、监理;安全管理包括起重机械、电气、安全防护等;检测管理包括见证取样、地基基础、结构(主体结构、钢结构)、建筑节能、室内环境、建筑幕墙、建筑智能化检测等;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综合管理。
第五条专家的主要工作:
(一)参与起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参与编制、审核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
(三)参与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巡查;
(四)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
(五)参与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鉴定;
(六)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等方面的评优评先活动;
(七)参与建设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论证;
(八)承担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培训任务;
(九)参与抗震救灾等突发事件的评估和技术指导;
(十)参与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的其他技术管理活动。
第六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掌握相关规范和标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及管理工作10 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及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理解、判断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权威性;
(四)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精力充沛,能够胜任所从事的业务工作。能亲自深入现场进行考察、调研,能适应专家工作担负的劳动强度;
(五)起重机械、电气工程等专业的专家,条件可适当放宽。
(六)建筑行业内的资深专家,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申报专家除满足以上条件外,按专业要求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勘察设计
1.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资格;
2.具有10年以上勘察设计工作经历;担任过不少于5项工程勘察设计专业负责人。
(二)工程施工
1.担任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技术负责人;
2.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一级建造师资格;
3.具有10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承担过5项工程技术负责人,所施工工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者优先。
(三)工程监理
1.现任工程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2.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3.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历,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监理工作,所监理工程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者优先。
(四)安全管理
1.担任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技术负责人;
2.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注册一级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
3.具有10年以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经历。
(五)工程质量检测
1.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2.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企业总工程师优先。
(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人员;
2.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经历。
第八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申报专家方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推荐;
(二)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根据申报资料(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复印件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遴选,对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拟聘为专家;
(三)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拟聘专家进行公示;
(四)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公布专家库名单,下发文件,并向专家颁发聘书。
第九条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弄虚作假伪造申报资料的;
(二)严重过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背职业道德,在从事专家活动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一年内两次被抽取后不参加有关活动的;
(五)泄漏工作秘密或其他不准公开的工作内容的;
(六)在开展的各项活动中,因违规收取报酬或礼(金)品等行为,被举报并经查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第十条积极参与各项活动的专家,优先推荐进入省部级专家库,同时在行业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等原因,本人可申请提出退出专家库。
第十二条全区各市、县(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工作需聘请专家的,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三条全区在建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等需要专家论证的,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四条各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市、县(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筑业联合会等单位组织的有关活动,并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专家所在单位给予工作支持的,在年度各类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