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质安〔2018〕1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全区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质量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住建厅《全区工程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方案》(宁建(建)发[2017]第18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有关制度,规范试验行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以法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明确企业组织机构人员职责,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企业应配备符合资格条件的技术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到岗履职,同时加强对管理人员、试验人员的定期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二、检测机构应建立独立的不合格试验报告台账,真实记录不合格检测对象的信息,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影响结构安全的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至属地监督机构(特殊情况可先传真后报送),属地监督机构接到不合格检测报告时应签字接收。各市、县(区)质量安全监督站根据辖区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上报的不合格台账,安排项目具体监督员落实不合格材料的后续处理问题。
三、来样信息因委托错误如需更改的,委托送样人必须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盖章和有关人员签名的证明文件,经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名同意后方可更改。来样信息因实验室输入错误如需更改的,经试验、审核、批准人员三级审批后方可更改,否则一律视为无效报告。
四、建筑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报告应实时上传至宁夏检测监管平台,除此之外其他试验报告应在完成试验经内部三级审核后及时将试验报告导入宁夏检测监管平台,杜绝只从软件系统中出具封皮的现象。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完善安全管理资料,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培训教育,并做好记录。日常做好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同时加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强化混凝土生产线安全运行维护,认真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落实混凝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首要责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与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及时将合同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七、为保证工程实体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进行现场实体检测时,以下检测项目必须附现场照片:
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含土工试验);
2.建筑外窗现场气密性检测;
3.外墙节能构造的钻芯法现场实体检验;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现场拉拔试验;后置锚固件现场拉拔试验;
4.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拉拔试验;
5.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现场检测(回弹法、钻芯法等);6、楼板厚度非破损或局部破损检测;
7.钢筋保护层现场实体检测;
8.混凝土结构后锚固件现场力学性能检测;
9.钢结构工程无损现场检测;
10.建筑幕墙工程现场检测;
11.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
12、沥青面层厚度、压实度、回弹弯沉检测;
13.水泥稳定碎石基层压实度、厚度检测;
14.土方路基压实度、回弹弯沉检测;
15.沙砾垫层压实度、回弹弯沉检测;
16.起重机械检测;
17.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工程实体检七、测的项目及需要做工程可靠性鉴定的检测项目。
现场拍摄照片的内容应具有唯一辨识特征,照片清晰,要有检测现场、见证人(见证试验时)和检测人员身份识别信息(照片下方必须清晰体现相关人员所持资格证书)、检测构件的破坏情况等。检测报告中照片不清晰、内容不完整或无现场检测操作照片,该份报告视为无效报告。照片应编号存档,保存期与报告存档期一致,不允许采用任何技术手段对照片进行处理,否则一经发现,一律按出具虚假报告处理。
八、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整改期内暂停相应检测项目(属地监督机构要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总站给软件提供单位下发切断检测项目通知单),并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扣除相应诚信分值:
1.超越资质或资质认定的检测项目承揽检测业务的;
2.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的;
3.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4.未按有关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
5.未传输报送检测数据的(没有合理原因不及时上传检测报告数据的);
6.不报告或延迟报告有关情况的;
7.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的;
8.检测报告更改工程名称、部位等信息没有履行规定手续的;
9.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的行为。
九、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暂停相应检测项目不少于3个月,记载不良行为记录,扣除相应诚信分值,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各市、县(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每年对全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抽查。在检查中发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在监管系统中暂停相应的检测项目,同时记载不良行为,扣除相应诚信分值。
十一、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充分利用宁夏检测监管平台,切实加强试验检测数据的网上监管工作,安排专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上传的试验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建立监控台账,发现异常修改试验信息的及时跟踪查处。对不上传、少上传、无曲线、修改来样信息频繁、上传数据异常的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巡查频率,遏制修改来样信息出具检测报告、不做试验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8年4月2日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8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