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夏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建(建)发〔2020〕20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757号)精神,我厅结合实际,制定了《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大力提升住宅工程品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住建部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治理能力。以目标引领,试点示范为基本原则,探索建立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平稳有序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通过开展试点,总结形成全面推广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标准化成果,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督促各参建单位规范建设行为、履行质量承诺,严格施工过程控制,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保障用户对质量的知情权,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
二、试点范围
全区各地级市新建、续建的住宅工程。
三、试点任务
(一)质量信息公示的时间
自工程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动态全过程。
(二)质量信息公示的内容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基本反映建设过程的主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
1.工程合法性和质量行为公示。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备案凭证)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信息。
2.主要使用材料信息公示。对于以毛坯房为交房标准的,应对使用的钢筋、混凝土、保温、防水、门窗、管材、电线电缆等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予以公示。对于以全装修房为交房标准的,除应按毛坯房主要使用材料公示外,还应增加全装修房主要使用材料、设备的信息公示。
3.主要使用材料和关键部位验收结果信息公示。一是对钢筋、保温、防水、砌体等主要材料的检验试验汇总评价(评定)结果予以公示。二是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电梯检验报告、全装修房屋室内环境检测报告、分户验收汇总表等信息应予以公示。
4.实体质量公示。建设单位应在住宅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组织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鼓励建设单位在主体结构验收阶段组织开展“业主开放日”活动。对实体工程质量进行公开。各试点企业可结合项目实际,选择其它需要公示的住宅工程质量信息。
(三)质量信息公示的形式
各试点企业可结合实际,通过施工现场、销售场地相结合及网络媒体等形式对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内容予以公示。一是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处,以橱窗、媒体播放形式,对工程合法性和质量行为公示及主要使用材料信息内容予以公开。二是在项目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牌,通过“业主开放日”活动对住宅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公示。三是鼓励试点企业通过“智慧建管”网络平台及新闻媒体形式对住宅工程质量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四)质量信息公示要点
1.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落实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首要责任,按主管部门试点方案要求就信息公示的时间、内容、方式和流程等作出具体安排,各参建单位负责按要求提供住宅工程建设各阶段的相关质量信息,按规定及时分阶段向社会公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并对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公示过程进行留痕。
2.促进信息公示工作标准化。各地级市按“统一模式、明确内容和规范行为”的要求,细化界定建设单位等参建主体工作职责,梳理明确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措施,制定住宅工程项目报建、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对应的主要质量信息清单,完善工作流程,构建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3.推行差别化监管模式。各地级市要强化对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推行差别化监管模式,对质量信息公示情况良好、质量保障体系健全的住宅工程,减少检查频次。对质量信息公示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或质量投诉频发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信息公示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曝光。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充分调动企业、项目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二)试点示范(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试点企业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按照方案推进试点工作,并定期对试点企业、项目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树立示范标杆,组织片区交流,发挥带动作用。
(三)总结推广(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形成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在此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同时,进一步对质量信息公示制度、措施等进行完善、优化。
(四)全面实施(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公示制度,各住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对照有关文件、标准要求,大力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加大督导力度,认真组织过程评价检查,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的推进广度、深度和效果。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准实施。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是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重要举措,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范围、试点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查漏补缺,积极推广。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住宅质量信息公示工作交流。试点地区要组织开展专题研究,深入分析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完善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广试点实践成果。
(三)积极调动,激励先进。自治区住建厅将对试点工作积极、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给予200分诚信加分,对信息公示行为规范、社会反响良好的建设单位,在企业信用管理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试点地区对示范项目优先推荐评优、评先,充分调动建设单位、参建企业的积极性。
(四)正确引导,营造氛围。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引导,丰富宣传载体,组织开展观摩示范活动,不断凝聚共识,扩大工作影响。举办“业主开放日”活动,让住户走进施工现场对自己的房屋质量进行检查。探索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围。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牌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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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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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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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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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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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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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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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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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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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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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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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部工程 |
主材名称 |
品牌/规格 |
生产单位 |
进场验收 |
复检试验 |
质量责任人 |
备注 |
地基与 基础 |
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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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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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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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结构 |
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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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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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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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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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屋面 |
保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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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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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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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节能 |
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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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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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 工程 |
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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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及采暖 |
管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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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 |
电线电缆配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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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装修 |
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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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果公示 |
分部 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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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户 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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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 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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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该表应随工程进度动态填写,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各试点企业可结合项目实际,选择其它需要公示的住宅工程质量信息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