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22〕13号
关于2021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将2021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全区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2起,死亡12人,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事故发生地域分析:银川地区7起,占事故总数的58%;石嘴山地区2起,占事故总数17%;吴忠地区2起,占事故总数17%;宁东管委会1起,占事故总数8%。按照事故类型分析:高处坠落6起,占事故总数的50%;物体打击事故1起,占事故总数的8%;中毒和窒息事故3起,占事故总数的25%;机械伤害事故1起,占事故总数的8%;淹溺事故1起,占事故总数的8%。
二、事故处罚情况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由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行政罚款,同时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诚信扣500分;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1家施工企业移交外省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事故的企业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诚信计分12分,停止执业1年;对1名项目经理、1名总监理工程师报请住建部吊销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1名安全员移交发证机关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三、主要特点分析
(一)地域管理差异较大。从事故发生地区分布来看,有的地方安全管理措施得当,事故预控扎实有效,如灵武市、盐池县、红寺堡区、海原县、隆德县、西吉县、泾源县。但银川市、吴忠市、永宁县对事故发生企业和个人责任追究不力,实施处罚和上报不及时,不能做到发生一起,立即处理一起。
(二)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易发。有限空间作业发生3起生产安全事故,占事故总数25%。主要原因:施工企业未向作业人员配备通风设备、检测设备和呼吸防护用品,作业人员未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擅自进入上水井等有限空间内作业导致缺氧发生猝死事故。
(三)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仍需常抓不懈。高处坠落6起,占事故总数的50%,虽较往年有所下降,但仍然较高。主要原因:一是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向高处作业人员配备安全绳、安全网、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二是作业人员普遍年龄偏高,安全防护意识薄弱、安全知识缺乏,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不正确佩戴或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四)危险作业监护缺失易导致事故。因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无人监护导致事故3起,占事故总数的25%。主要原因:项目未执行危险作业监护管理制度,特别是“6·23”宁夏宝丰医院及养护院工程中毒窒息事故、“6·23”银川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淹溺事故、“7·10”平罗县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七标段环卫路工程机械伤害事故3起事故,暴露出现场危险作业存在管理漏洞,有严重安全隐患。
(五)关键节点是事故多发频发期。一是全区春季复工复产连续发生4起生产安全事故,占事故总数33%。春节后,企业人员流动性大,加之员工陆续到岗,未进入紧张有序工作状态,安全意识有所松懈,企业、项目部、班组对原岗位、换岗和新入职员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不扎实,导致事故频发。二是暑期汛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7起,占事故总数58%。暑期汛期是施工黄金期,赶抢工期现象较为普遍,危大工程施工环节多,极端天气频发,企业在隐患自查自纠、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均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盲区,也是导致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负有首要责任,凡因违法发包、拖欠工程款和安全文明措施费、随意压缩工期等问题影响施工安全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施工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自查自纠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依法足额配备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品;对新进工人以及待岗、换岗工人和特作人员学时不得少于20学时;按月对承揽工程进行自查自纠自评,全面排查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责任,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停施工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突出危大工程与预防高处坠落管理。一是加强对深沟槽、高大模板支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等危大工程清单备案和实施过程的管控,落实危大工程辨识、备案、专项方案编制、审核、审批、交底、验收管理程序,督促各方责任主体积极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二是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建>发〔2021〕36号)要求,严格把控高空作业人员年龄,禁止以任何形式招录或使用超龄人群;加强人员教育培训,高处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培训并考核、留存资料;突出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为高处作业人员在佩戴安全带的同时,同步配备安全绳,特别是架子工、木工、外墙门窗作业工等班组,现场作业时安全绳必须架设到位;强化现场实体防护,做到临边、洞口、各类操作平台周边等按要求防护到位。
(三)加强危险作业管理,建立监护人制度。以有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地下挖掘作业、临近高压线作业、高空作业、场内特种车辆作业等危险作业为重点,建立监护人制度,由项目安排专人对危险作业人员安全监护,督促和监护作业人员按章操作。场内特种车辆作业人员必须持操作证上岗。
(四)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安全生产行为打击力度。对发生事故的三方责任主体企业实行“一案双查”,在全区实施差别化管理,各级历次执法检查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对未按照程序开复工的、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履职的、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学时不达标的、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的、未进行自查自纠的、未履行危大工程审批手续的、未严格监督施工的企业,按照《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扣除企业诚信分,并予以通报。
附件:2021年全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
安全事故责任单位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
序号 | 事故名称 | 相关企业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分包单位 |
1 | “1·31”银川市建发现代城裙楼结构拆除及加固工程高处坠落事故 | 银川城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陕西隆峰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 宁夏城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
2 | “3·12”宁夏泰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学原料药、制剂及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高处坠落事故 | 宁夏泰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宁夏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宁夏居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
3 | “3·21”银川丝路康养小镇项目高处坠落事故 | 宁夏绿悦乐居置业有限公司 | 宁夏弘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宁夏合众赢工贸有限公司 |
4 | “3·24”同心县鹏胜豫海澜湾B区住宅小区高处坠落事故 | 宁夏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宁夏鹏胜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
5 | “4·16”兴庆区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庙北巷、团结小区施工 (三标段)高处坠落事故 | 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宁夏英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宁夏房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
6 | “6·08”永宁县江山阅(北区)一期项目25号楼高处坠落事故 | 宁夏勇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荆门俊丰绿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 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湖北同锦鑫工程有限公司 |
7 | “6·23”宁夏宝丰医院及养护院工程中毒窒息事故 | 宁夏宝丰医院有限公司 |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河南海华工程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正睿(宁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8 | “6·23”银川市第一污水处理厂项目淹溺事故 | 银川瀚宁水务有限公司 |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 宁夏红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9 | “7·10”平罗县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七标段环卫路工程机械伤害事故 | 平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宁夏永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
10 | “7·16”石嘴山市老城区污水厂预处理设施及 污水管网改造工程惠农区静宁街(黄河古渡坊- -沈阳路) W16号井中毒窒息事故 | 石嘴山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 | 石嘴山市星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宁夏鸿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宁夏星忠祥劳务分包 有限公司 |
11 | “7·25”贺兰县巨力云都荟生活体验中心综合楼项目物体打击事故 | 宁夏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宁夏众鑫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宁夏锦亿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2 | “9·10”吴忠光耀府二期项目中毒窒息事故 | 宁夏金帝置业有限公司 | / | 宁夏现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2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