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23〕2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精神,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2023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由我厅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于2024年7月31日前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二、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意见出台后,我厅将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适时启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工作。恢复受理申请的时间及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工作恢复后,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