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和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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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发〔202432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相关工作要求,有效防范各类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决定在全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全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摸清行业现状,实施综合治理,清除安全隐患,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检测、使用、维保等环节市场秩序,构建建筑起重机械完整安全技术档案,强化机械设备寿命周期管理,提升房屋市政工程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有效预防和减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9月底

三、整治范围

全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作业吊篮。

、整治内容

(一)产权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的办理情况;高处作业吊篮备案和使用登记的办理情况。

(二)设备资料。产品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备案证明、安装告知手续、安装合同、安全协议,专项施工方案及群塔作业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地基承载力勘察报告、基础验收及其隐蔽工程资料、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预埋件或地脚螺栓产品合格证,安装前检查记录、安装自检记录等是否齐全。

(三)现场管理

1进场作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司机、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遵守操作规程和标准规范要求(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查验)。

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制度,并为安全管理部门、项目部配备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综合类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3.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存在无资质、超范围从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

4.起重机械是否按规定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作出记录,是否做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建筑起重机械垂直度是否符合要求,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6.塔吊钢丝绳、吊钩是否设有防脱装置,限位保险是否齐全有效。

7.与架空线路、相邻工地群塔作业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输电线路隔离防护是否使用绝缘材料搭设。

8.起重机械安拆方案编制、审批是否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第2.0.102.0.11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等要求,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程、楼层平台架体搭设是否落实危大工程管理程序。

9.主要结构件、螺栓及吊具、索具应无明显变形、裂纹和严重锈浊,安全钢丝绳、工作钢丝绳应分别独立悬挂,并不得松散、打结,且应符合现行国家保养、维护、安标准《起重机钢丝绳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规定

10.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造原厂附着的,必须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计算,由有加工制造资质的单位进行制作附着。

11.基础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有排水设施,不得有积水。

(四)设备检测。设备验收前是否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以及检测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检测技术规范从事检测活动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的业务行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检验结果及结论失实,是否存在检测项目漏检未检,是否存在检测报告数据不能溯源,是否存在检测原始记录填写不规范,是否存在审核制度执行不严检测标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对检测机构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工作的通知》(宁建<>发〔201780),及时移交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处理,同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五)培训教育。使用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按要求开展三级安全教育有效引导作业人员依法依规、按章安全作业安拆单位在开展安装、顶升、拆卸、吊装作业前,应结合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节和专项施工方案具体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六)设备注销。督促产权单位对报废的起重机械及时注销和拆除退出施工现场,并在全区起重设备数据库办理注销手续,杜绝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存在严重隐患和来源不明的起重机械进场。

、工作要求

要充分认清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周密部署安排,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细化措施要求,着力推动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各项工作落细落实。要指导督促工程项目开展自查自纠,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安排,组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租赁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从管理行为和实物状况两个方面开展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漏洞,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确保安全。

各地要严肃查处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及个人,从严查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无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按要求定期检查和维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梳理通报起重机械易发多发问题典型案例,并于920日前将通报情况和工作意见建议报我厅。

联系人及电话:李振刚,0951-5179539

邮箱:zongzhananquanke@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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