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25〕37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建质〔2024〕27号)要求,决定在全区房屋市政工程现场推行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委派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配备
(一)项目安全总监。建设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安全总监行使监督检查职权:
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峰值超过500人的;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价款大于4亿元的,或者城市桥梁、隧道、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累计长度超过4千米的。
鼓励企业根据安全风险、工期进度、项目重要性等因素,在上述范围外的项目配备安全总监、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为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且人员数量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执行。
二、委派方式
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企业委派制度,接受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直接领导。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三、工作要求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落实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委派制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通过宣贯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施工企业充分认识项目安全总监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委派制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制度推行的良好氛围。对未建立相关制度、未推行委派制的施工企业和项目,要加强督促指导,并纳入较高风险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切实保障项目施工安全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各企业要将项目安全总监、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留存项目备查,如遇人员调整,重新出具变更委派文件,并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附件:1.项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项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应当协助项目经理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组织制定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具体措施,负责领导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组织制定并落实项目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3.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4.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6.督促项目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组织实施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
8.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意见;
9.督促落实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10.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2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拟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或者参与项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开展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确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4.组织或者参与项目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为一线作业人员创造安全生产环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7.督促落实项目安全生产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