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25〕40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近期,区内外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特别是同心县丰腾大型能源设备制造项目一期项目发生“6·26”塔吊倒塌事故,给起重机械管理敲响了警钟。为进一步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两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主体责任,牢牢守住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防线
各地要以事故为镜鉴,督促各责任主体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安装、使用、维保、拆卸等各环节监督管理,特别要强化起重机械安拆、顶升的过程管控。
(一)加强人员管控。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主动选用具备操作人员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功能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禁止无资格人员擅自操作设备。
(二)强化专项方案。专业分包单位应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要求,编制塔吊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超过一定规模,或涉及现行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未涉及的设计、施工工艺,项目部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中应明确辅助起重设备选型、行走路线、站车位置等,并对行走路线、站车位置承载能力进行验算复核。现场不能满足设备使用说明书中附着水平及垂直距离、角度要求的,应由原制造厂家对附着装置进行重新设计,或由结构设计单位重新设计附着点。装配式建筑附着点应由结构设计单位进行受力确认或设计。现场多台塔吊交叉作业,或与周边既有构建物、外输电设施等无法保持安全距离的,项目部应编制防碰撞专项方案,明确使用过程中的施工进度、错位安排等安全措施。涉及与外部单位交叉作业的,应报建设单位协调制定防碰撞措施。
(三)突出安拆管理。安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资质许可和备案范围承揽业务。在设备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作业前,要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书》,严格依照标准规范实施作业,做好安全防护,设置安全警戒,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现场旁站监督。鼓励优先选用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设备供应商,实施租赁、安装、定期检查维保、拆卸一体化专业分包。鼓励优先选用出厂5年以内的建筑起重机械。
(四)强化检验管理。安装前建筑起重机械做好设备进场验收,安装、拆卸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应联合租赁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对地脚螺栓、固定支腿、基础预埋节、结构件、爬升装置、附着装置和高强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并留存相关书面检查记录。地脚螺栓和固定支腿应有合格证明材料。严禁使用非原制造厂家制造的标准节。严防以小充大、以旧冒新等虚标冒高的设备进入现场。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组织验收,未经检验、验收,或检验、验收不合格,均严禁使用。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假检。
(五)加强使用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自设备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于设备显著位置。配备机械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加强现场巡查,危险区域不得进行交叉作业。四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时,不得安拆和顶升作业,六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严格落实起重机械停机安全管理和十不吊原则。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等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制止。
(六)严格维修保养。产权、出租单位必须做好安装前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或原安装单位,按规范要求定期对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施工升降机每3个月至少进行一次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
二、强化部门职责,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扎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要聘请专业技术专家,加大建筑起重机械抽检力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全力防范机械设备“带病”作业。要按照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3〕33号)要求,抓紧完成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证书电子证照发放工作,严格落实使用登记特种作业证书“锁证”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杜绝部分企业办理使用登记中起重机械司机、司索特种作业证书“一证多用”现象,通过系统集中统一规范化的管理,实现“无纸化、不跑路”,提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效率。
三、强化排查整治,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组织好全区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要从严查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及使用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及个人,依法依规加大处罚力度。重点查处出租、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建筑起重机械、无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无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或未按方案施工、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未按要求定期检查和维保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应对突出事件处置工作,确保及时、科学、有序应对建筑起重机械突发事件,最大限度保护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附件:起重机械十不吊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起重机械十不吊
1.超载不吊;
2.斜拉斜吊不吊;
3.吊物捆扎不牢不吊;
4.指挥信号不明或违章指挥不吊;
5.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6.吊物上站人或有活动物体不吊;
7.埋在地下的构件不吊;
8.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动作不灵敏不吊;
9.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10.大风天气不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