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25〕51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夜间施工作业审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二、加强夜间施工安全监管。一是加强用电与照明管理。要确保施工区域照明充足,临时用电设备专人值守,配备应急发电机;灯光需采取遮蔽措施,避免直射居民区。二是加强噪声与振动控制。优先使用低噪声设备,禁止爆破拆除;渣土运输车辆密闭作业,禁止鸣笛。三是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全程监督施工,临边作业设置反光警示标志,施工人员穿戴反光服,严禁疲劳作业。
三、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门要对夜间施工项目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重点核查审批合规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对违规施工、噪声扰民等问题依法处罚并公开曝光。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