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关于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暨业主验房管理规定》修订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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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升住宅工程品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拟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暨业主验房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现将拟修订文件内容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5日。请社会各界人士将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电子邮箱zazzjdk@163.com。

联系人及电话:顾荣浩  0951—5179559)

附件:拟修订文件内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28日       



附件

拟修订文件内容

序号

原文件

拟修改意见

1

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强化对两个阶段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分户验收工作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和抽查分户验收资料及工程实体质量(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10户),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复核记录表》。每个单位工程所抽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或每户最多存在一个项目不符合要求时,认为分户验收结果有效。对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

经抽检每单位工程存在两户以上(含两户)出现同一项目不符合要求或两个及以上项目不符合要求时,责令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监督抽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查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重新进行分户验收或改正,并对责任单位进行信用惩戒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就进行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

(二)建设单位未在分户验收前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的。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两个阶段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分户验收工作的组织形式、人员资格和抽查分户验收资料及工程实体质量(单位工程应随机抽查总户数的10%,且不少于10户),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监督抽查复核记录表》。每个单位工程所抽检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或每户最多存在一个项目不符合要求时,认为分户验收结果有效。对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

经抽检每单位工程存在两户以上(含两户)出现同一项目不符合要求或两个及以上项目不符合要求时,责令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分户验收监督抽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查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一)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就进行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预验收。

(二)建设单位未在分户验收前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的。

(三)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2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业主验房工作的监督抽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查实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进行信用惩戒

(一)经查实,未达到验房条件就组织业主验房;

(二)问题台账不实、整改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业主验房工作的监督抽查,发现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处理。查实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一)经查实,未达到验房条件就组织业主验房;

(二)问题台账不实、整改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