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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重大疫情期间城市公园运行管理 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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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城)发〔2021〕5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银川市园林管理局,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中卫市、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红寺堡区、中宁县、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疫情期间城市公园运行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区城市公园疫情防控与运行管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开放空间的需要,最大程度降低疫情影响,现将《重大疫情期间城市公园运行管理指南(试行)》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公园疫情防控重要意义

城市公园是市民休闲、娱乐、健身的重要活动场地,与市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尤为重要。城市公园疫情防控要坚持联防联控、分区分级管控原则,做到“科学防疫、合理管控,密切协同、制度完备,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突出做好疫情期间公园游人管控,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健全城市公园疫情防控措施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及本地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相关要求,成立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提请本级政府纳入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应健全疫情防控管理队伍,做好公园内入园、保洁、消杀等工作。要加强与城市管理部门、公园所在地街道、社区协调配合,建立内外联动的公园防疫管理体系,完善机制,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二)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指导公园管理机构做好城市公园《重大疫情期间运行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预案》要与本地疫情防控响应等级相协调,明确不同等级城市公园管理内容,实施限量、预约、错峰游园等措施,统筹兼顾疫情防控与人民群众游园需求。《预案》应在本通知印发后一个月内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部分内容:1.预案启动条件;2.疫情防控协调机制;2.疫情期间公园人员、环境卫生、绿地养护、娱乐设施及封闭场馆的管理;3.防疫物资储备;4.疫情期间公园内活动管理等。

(三)加强公园运行管理。要结合公园日常游人活动特点做好疫情响应准备工作,强化公园环卫及绿化养护工作,完善公园管理设施,加强信息技术支撑,开展线上预约、人流管控、聚集人群疏散等工作。同时,保留线下入园预约或登记窗口,保障老年人等不能使用互联网人员的入园需求。疫情发生后,要实施限量入园,低风险地区游客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75%;在中高风险地区,游客量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30%;中高风险地区应关闭公园内游乐设施、封闭(半封闭)场馆,并暂停聚集性歌舞等活动,确保游人安全。

加强组织领导

筑牢思想防线。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公园从业人员要强化底线思维,慎终如始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及时响应疫情变化,实现公园管理制度与疫情等级变化顺利衔接。

突出主体责任。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指导公园管理机构完善协调机制及《预案》编制工作,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科学合理制定疫情防控制度,并确保落到实处。各地请于4月23日前将本地公园《预案》编制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强化宣传引导。城市公园管理机构要将疫情防控宣传纳入疫情期间公园管理工作,通过张贴宣传栏海报、加大新闻媒介宣传等形式增强游客对疫情防控形势下公园管理工作的认识,引导游客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规定,促进疫情期间公园管理水平提升。

加大信息报送。各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主动掌握当地城市公园疫情防控工作动态,及时总结工作亮点,将相关信息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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