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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热点问题一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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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热点问题一

(2023.8.16)


1.建设工程企业行政许可有哪几项?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如何获取?

答: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或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s://jst.nx.gov.cn/)→行政审批专栏→企业资质类,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3.申请企业资质的申报渠道是什么?

答: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可以通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仅限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12家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资质,可以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即“宁夏政务服务网”——部门办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选择相应的资质类型(建筑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估价、房地产开发等)——选择相应的办理事项(首次申请/核定、重新核定、升级、增项)——填写相应的申请表并准备资料——提交电子版资料并在收到预审通过的短信后将纸质版资料送至政务大厅31号窗口进行受理——承诺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批的资质,请联系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但符合以下几种情形,可以受理其资质申请:

(1)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2)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相应类别建筑业企业一级资质;

(3)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5.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有年限要求吗?

答: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升级时没有年限限制,只需达到相应资质标准即可。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时有年限限制,工程勘察专业资质乙级升级甲级,申报企业需要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升级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申报企业需要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是什么?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基本流程是:企业申报电子材料—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接受申报材料—进行预审(3个工作日)—发送预审通过的短信—接受纸质版资料—专家审查(10个工作日)—公示审查意见(10个自然日)—公告审批结果。公示意见不同意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义,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7.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升级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企业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

答:不允许。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或补充新的人员。


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通用吗?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各地区不得另行设置附加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地企业依法承揽业务。


9.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且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证书内容变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办理。


10.企业营业执照发生变更后,资质证书多长时间内必须变更?若资质证书未及时变更,有什么后果?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其他日常资质证书变更事项,也需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企业重组、合并、分立,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净资产和注册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提交资料进行证书变更。


12.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的如何办理?

答: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项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项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


13.企业重组、分立后,因落地省市政策或核查未通过等原因导致资质无法落地,怎么办

答: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建(建)发[2019]60号)的规定,对已同意分立至外省区并被我区资质审批部门注销但未能在外省区成功落地的企业,申请将资质迁回宁夏的,需由自治区政务大厅住房城乡建设窗口重新开展资质核定。


14.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的规定,可简化审批手续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跨省
   变更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外资退出

1

所有具有部批资质企业的《企业资质申请表》

2

可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财务报表(新企业,如原企业变更后仍具有资质也需提供)

3

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销证明或跨省迁出证明




4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5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6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7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  、在建工程项目等,  需所有企业共同签署)



  15.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分立事项需要审核哪些指标?

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发布,第32号、第4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申请重组、分立,需审核《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规定的“企业资信能力”、“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科技进步水平”三方面指标。


1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

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17.企业申报资质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么?

答:企业在申请资质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仅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不考核人员社保)


18.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名义为员工缴纳吗?社会保险能否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缴纳吗?

答:用于申请资质的人员社会保险必须以申报企业或申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


19.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他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20.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当申报企业存在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21.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申报时,不予认可。


22.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23.申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建造师申报,是否认可?

答: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作为企业注册人员申报不予认可。


24.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全套报告)。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25.专家审查意见公示为不同意的企业,如何查询具体意见?

答:专家审查意见公示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具体意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s://jst.nx.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公示|公告


26.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可否按照建市[2014]79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27.《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67]号)第三条“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的”,涉及哪些资质项?

答:申请建筑行业、市政行业及其相应专业(人防工程专业除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体如下:

(1)建筑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甲级、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

(2)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结构设计事务所甲级、机电设计事务所甲级、市政行业(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镇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公共交通工程、载人索道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

申请上述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在资质审查时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28.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如何申报?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按如下规定执行:

(1)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26号)、《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建)发〔2021〕6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宁建函〔2022〕557),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市审批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5月31 日至 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我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0日期间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2年12月31日;我厅及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 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