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综)发[2019]61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了规范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审计厅,财政部宁夏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