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加大涉燃气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力度,有力震慑了违法违规行为。现将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第五批城镇燃气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通过查处一个、警示一方,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案例1】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开挖电缆管线管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3年7月11日,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烟墩巷六盘山路至宝湖路雨污管网海绵化改造工程,在电缆管线管沟开挖过程中,开挖沟槽与原有兰星城镇燃气供气管道间距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第6.3.3条安全距离要求,存在未经批准、未经全面准确核实地下管线、既有建筑物等情况下,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开挖电缆管线管沟的违法行为。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根据《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结合《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政、房地产、水利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尚未影响正常供气,但导致燃气管道、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属一般违法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案例2】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毁损燃气设施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29日上午10:20,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治平路260号的江南水乡B区庭院内进行燃气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项目施工时,因施工措施不到位,在挖掘过程中将宁夏哈纳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PE63天然气管道损坏,造成天然气泄漏。经市政、公安、消防、施工方等多部门紧急处理,燃气泄漏及时得到控制,未造成人员伤亡。
宁夏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宁夏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3】永宁县交通执法大队燃气运输环节处罚典型案例
根据永宁县应急管理局转办,2024年3月29日,永宁县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至永宁县经纬创业园对宁A2AJ38车辆进行现场检查,该危货车辆载有气瓶10只(1只空瓶,9只满瓶,内装液化天然气),经查,该车为非营运性轻型厢式货车,无《道路运输证》,车辆驾驶员卢某也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该行为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当事人卢某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永宁县交通执法大队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决定给予当事人卢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4】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2月19日期间,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向马太公餐饮店怀远西路店违规配送50kg液化气钢瓶44个,单个销售金额为340元,违反了《液化石油气钢瓶》中“5.2型号和参数”规定,违规向用户配送气瓶,存在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的违法行为。
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提供燃气的”。因当事人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已停止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给予当事人宁夏昆仑联合能源有限公司贺兰分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万肆仟玖佰陆拾元整。
【案例5】宁东平圆五金日杂大全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燃气灶具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6日,经宁东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宁东平圆五金日杂大全店2楼通往楼顶楼梯口处小库房存有3台燃气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无产品铭牌和警示牌,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从银川市兴庆区仕文厨具经营部购进3台商用燃气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无产品铭牌和警示牌,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国家标准相关规定。截至案发时,上述燃气灶具均尚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共计370元,无违法所得。
宁东平圆五金日杂大全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事实。宁东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已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收燃气灶具3台,罚款888元。
【案例6】石嘴山市惠信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以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典型案例
2023年7月27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惠农区红果子镇红礼街南侧的石嘴山市惠信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通过“石嘴山气瓶安全质量追溯系统”随机抽取4只液化石油气瓶进行查询,发现4只液化石油气瓶追溯信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检查中还发现3只气瓶未在气瓶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并送检气瓶。
石嘴山市惠信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3)、8.5.5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案例7】红寺堡区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典型案例
自治区“四防”常态化督查(第26期)反馈:“红寺堡区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擅自关闭天然气门站内3个安全阀根部手动球阀,导致天然气管道失去超限泄压功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经设计变更许可,私自变更改建天然气放散管安装位置,未能提供城镇天然气门站及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治理台账;天然气放散管底部未设置管道排水装置,加压泵房压缩机漏油,排污井、污油收集罐两处有限空间均未配备防爆型通风设备和便携式有毒气体检测仪,过滤式自救呼吸器过期,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R2证过期。”
2024年5月7日,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会同吴忠市、红寺堡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抽调燃气专家组成核查组,对“四防”督查反馈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核查。核查组调阅了原设计工艺流程图,查看安全阀根部手动球阀和泄压放散装置设计,对照原设计图纸现场查看设施设备安装、功能状态情况。核查组认为,工艺流程图中设计有泄压放散装置,结合现场3个安全阀根部手动球阀安装位置分析,关闭后同等压力等级的管路相互连通,具备正常放散功能,不会影响超限泄压功能。初步认定红寺堡区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关闭天然气门站内3个安全阀根部手动球阀行为不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但是,红寺堡区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擅自关闭安全阀根部手动球阀、私自变更改建天然气放散管安装位置、未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要求等问题,反映出该企业该有的安全意识放松懈怠,从思想深处没有重视燃气安全,没有深刻汲取富洋事故教训,缺乏底线思维。在自治区组织了多次排查整治后,仍出现此类问题,也反映出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巡检维护责任压的不实,企业内部安全教育流于形式。针对上述问题,红寺堡区住建局已将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涉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依法从严惩处。
【案例8】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向不具备供气条件的餐饮用户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典型案例
2024年2月1日,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件套”加装“回头看”时,发现沙坡头区某牛肉面馆使用的由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配送的液化石油气(15公斤/瓶)钢瓶放置在与厨房相连的室内卫生间,通过金属波纹管穿墙连接在厨房灶具,液化石油气储存环境不具备安全条件。液化气配送人员在问题隐患未整改的情况下,仍给该餐馆配送液化石油气。
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的规定,中卫市沙坡头区综合执法局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法对中卫市鑫兴隆燃气有限公司给予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48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固原市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彭阳县琪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标准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4年2月2日,固原市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员利用“双随机”检查开展燃气领域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彭阳县琪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两处常闭式防火门未按标准配置,消控室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器未安装完全,四层西侧封闭楼梯间内顺序器位置安装错误,无法实行顺序关门的功能,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通过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系统进行录入,并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彭消限字〔2024〕第0064号),责令其于2024年2月4日前整改完毕。
彭阳县琪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内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彭阳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给予彭阳县琪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