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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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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并于428下午17:00前将相关意见建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

联系电话:0951-5031692

电子邮箱:nxxfjgc@163.com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418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促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市、县(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执行情况等内容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见附件)为主。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形式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等多种方式。

集中监督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每年不少于1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查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对象主要为新取得勘察设计资质6个月以上的;信用评价一般及较差或信用分3000分以下的;被实名投诉和举报的;不按要求报送勘察设计统计月报、年报等数据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第六条 集中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确定受检项目和受检企业。抽取检查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数不得少于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总数的30%;抽取检查项目涉及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全覆盖(不排查辖区外施工图审查机构)。

受检企业抽取原则:

1.上年度未抽查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优先列入检查对象

2.上年度受检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被通报后未及时整改或依法查处的,本年度列入必查对象

3.被实名投诉和举报的企业列为必查对象

(三)告知受检企业。告知受检企业如实提供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注册执业人员和职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连续三个月社保缴纳证明、企业工程业绩、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承诺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等

(四)开展监督检查。检查部门确定检查人员和专家作为检查方。检查人员库的专家由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的专家组成。检查组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签署承诺书依法予以保密。

检查方按检查方案对检查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受检企业和检查签字确认后归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受检企业有违规行为的,核实后依法提出整改要求,责令限期改正

(五)检查结果集中检查结束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情况予以公开。要求受检企业限期整改的,应对受检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并将受检企业整改报告存档备查。

第七条 集中监督检查的阶段:

(一)企业自查阶段:

受检企业按照检查要求认真进行开展自查自纠,并向检查部门上报自查报告及承诺书

(二)检查阶段:

各市、县(区)及宁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行为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检查。

(三)总结阶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查情况进行相应处理,对违规企业或个人提出明确处理意见。

  1. 检查结果处理及管辖

(一)对监督检查的区内企业

1.涉及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的,由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2.涉及企业资质(资格)条件的,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现行资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县(市、区)以上检查情况由所属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监督检查的区外企业:

1.涉及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勘察设计质量、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涉及企业资质(资格)条件的,由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有关处理情况函告企业工商注册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日常抽查和动态核查的程序、阶段和处理管辖可参照集中监督检查执行,具体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报统计报表,按时提交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

第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检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检查活动,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十勘察设计企业应按规定将企业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个人业绩等内容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并及时更新。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从业人员管理信用平台、工程业绩、勘察设计质量监管等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和施工图审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依法查处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企业或执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日起施行至2029日自行废止,有效期5年。


附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


附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

一、资质(资格)条件

1.企业现有注册(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条件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2.现有技术装备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3.资质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范围内;

4.办公场所等是否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

5.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6.档案管理制度是否规范,档案资料是否得到妥善保存。

二、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执业行为

1.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行为;

2.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3.是否超出范围进行施工图审查;

4.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人员;

5.是否伪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涂改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6.是否发生转包、违法分包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7.是否利用虚假材料、伪造业绩、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个人注册资格

8.是否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行为;

9.是否存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私自为其他单位勘察、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行为。

10.有无注册人员签字不规范,签章或字迹不一致的行为;

11.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1.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2.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深度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是否存在违规进行勘察设计变更及重大变更情况,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内容;

4.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5.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

6.工程勘察报告、工程设计文件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7.是否存在未采用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情况;

8.设计单位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9.设计文件是否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是否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

1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存在未经审批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行为;

11.是否存在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还应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等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12.是否执行抗震设防、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BIM技术应用、外墙保温、无障碍设施等相关设计要求;

13.建筑节能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14.建筑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15.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施工图审查执行情况

1.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2.是否存在错审、漏审涉及消防安全性、人防安全性、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及绿色建筑、抗震等有关内容的问题,包括对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文件)未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审查;

3.是否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严格按规定审查;

4.是否按规定对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5.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并签字;

6.是否按照BIM、外墙保温、无障碍设施等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7.是否对审查问题分类列出,引文准确,描述清晰;

8.是否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修改图纸和回复意见进行复审,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全部予以纠正,对有关问题按规定处理到位;

9.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10.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11.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施工图审查质量相关规定的问题。

五、其他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要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及各市、县(区)政策文件规定需要监督管理的内容都可以做为勘察、设计活动监督管理的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