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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二)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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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三标”隐形围标案

    一、案件事由

    20236月,石嘴山市某单位电梯采购项目开标。宁夏AB 2家本地电梯公司与外地C公司,为“抱团”中标,先后联系同一位自由职业者杨某某制作投标文件。杨某某在同一台电脑制作完成3份标书并上传;且C公司投标负责人社保在A公司缴纳。
    二、案情分析
    该案属于典型的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案件,暴露出货物采购招投标领域“性关联隐”“协同围标”的风险。3家投标单位通过人员交叉任职、共用文件编制设备等方式形成利益共同体,其行为本质是通过排除内部竞争、协同制定投标策略来扩大竞争优势,谋取中标。
    人员关联与共用设备编制标书是串通投标的典型特征,此类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更反映出部分企业对法律的漠视,试图通过隐蔽手段规避监管。该案警示,电子招投标环境下,需强化技术监测手段,对投标文件的机器码、设备硬件信息等关键数据进行自动化比对筛查,同时加强投标单位人员信息与社保缴纳记录的关联核查,从源头遏制串通投标行为。
    三、处理结果

    三家电梯公司的“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第257款规定。鉴于3家投标企业均未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且未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但其违法行为形成了“隐性利益圈”,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竞争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对3家电梯公司分别处以招标项目合同金额6‰的罚款;对3家电梯公司负责投标的主管人员分别处单位罚款金额6%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