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办法>的通知》(宁环督改发〔2022〕1号)要求,现就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36项问题中涉及城市生活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的任务整改落实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任务
全区再生水利用考核降低标准,中水回用率低。2017年3月自治区制定的《“十三五”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区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5%。但到2020年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时,将各地市再生水利用率考核目标下调为20%。截至2020年底,全区再生水回用率为25.7%。
二、整改目标及措施
整改目标: 2023年12月底,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5%;2025年12月底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
整改措施: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照再生水利用要求,提出加强再生水利用措施,明确各市、县(区)再生水利用年度目标任务,严格对各地再生水利用情况考核。
三、整改落实情况
(一)统一安排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安排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中涉及我厅整改问题,及时研究制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督促指导各地开展问题整改工作。成立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反馈问题整改。
(二)明确目标任务。联合自治区水利厅印发2023年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再生利用计划指标;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四水四定”主要指标(2024-2027)年》中明确各地2024-2027年再生水利用年度目标任务。编制《宁夏城镇水务高质量发展规划(2024-2029年)》,印发《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三)强化督导考核。锚定2025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县城达到35%的目标,将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先行区建设实施意见、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列入水资源考核任务,指导各地多方筹措资金,推进再生水厂及配套管网等设施建设。2025年印发《关于组织开展“十四五”期间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自查自纠的通知》,组织各市县对“十四五”期间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查漏补缺。组织专家团队对22个市县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工作进行拉网式排查检查,不断加强日常监管。实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组织专业团队为各市县生活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等工作提供“一市(县)一策”、“一企一策”技术咨询服务。2024年底,全区城市(含县城)生活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54.14%,已提前完成“十四五”末的目标任务。
四、验收情况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6项整改任务的整改实施主体之一。经核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6项整改任务涉及我厅的任务已全部落实,达到整改目标要求,已通过验收并经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公示时间:2025年1月5日至2025年1月16日。
如对该项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反映。受理电话:0951-5043756;受理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69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