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中介服务名称 | 设立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根据住建部令第42号、52号修改)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具备相应施工图审查条件的审查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根据住建部令第46号修改)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2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报告及文件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三)工程勘察报告;(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六)初步设计文件;(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方案。 第十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5〕67号)第六条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超限情况表;(二)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三)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四)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五)初步设计文件;(六)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七)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方案;(八)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甲级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3 |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检测检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具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相应资质的机构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二)消防设计文件;(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具有消防设计资质的单位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5 |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符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条件的机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或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
6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第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晰、明确。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符合消防安全评估条件的机构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
7 | 燃气气质检测报告 | 1.《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公布,建城规〔2019〕2号修改)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 (四)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燃气经营许可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 《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