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建系统自治区本级证明事项清理清单(含取消、保留、告知承诺证明事项)(2023年版)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 | 法律依据 | 核查方式 |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样表 |
| 1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 |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128号公布,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 号修改)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1 |
| 2 |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证书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128号公布,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 号修改)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四)企业在申报安全许可证是,补在提供下列3项材料: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证、特种作业人员证。 | 网络核查 | 无 |
| 3 | 工伤保险证明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128号公布,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 号修改)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申请表填写信息,网络核查 | 附件2 |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128号公布,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 号修改)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四)企业在申报安全许可证时,不在提供下列3项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无 |
| 5 | 建筑业企业资质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四)企业在申报安全许可证是,补在提供下列3项材料:2.建筑业企业资质原件复印件。 | 内部核查 | 无 |
| 6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 |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128号公布,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 号修改)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1 |
| 7 |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证书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128号公布,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 号修改)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 网络核查 | 无 |
| 8 | 工伤保险证明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128号公布,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 号修改)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 申请表填写信息,网络核查 | 附件2 |
| 9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128号公布,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 号修改)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四)企业在申报安全许可证时,补在提供下列3项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无 |
| 10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四)企业在申报安全许可证是,不在提供下列3项材料:2.建筑业企业资质原件复印件。 | 内部核查 | 无 |
| 11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128号公布,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 号修改)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 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3 |
| 12 |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128号公布,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 号修改)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 变更申请表填写信息,内部核查 | 附件3 |
| 1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128号公布,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 号修改)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四)企业在申报安全许可证时,不在提供下列3项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变更申请表填写信息,网络核查 | 附件3 |
| 14 | 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申请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附件4 |
| 15 | 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4.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取消 | 附件4 |
| 16 | 办公场所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5.办公场所证明 | 取消 | 附件4 |
| 17 | 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6. | 内部核查 | 附件4 |
| 18 | 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 取消 | 附件4 |
| 19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执业技能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5.办公场所证明 | 取消 | 附件4 |
| 20 | 社保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八)一律取消住建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中涉及需要企业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由资质许可部门自行核查比对。 | 内部核查 | 无 |
| 21 | 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附件4 |
| 22 | 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4.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取消 | 附件4 |
| 23 | 办公场所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5.办公场所证明 | 取消 | 附件4 |
| 24 | 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6. | 内部核查 | 附件4 |
| 25 | 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 取消 | 附件4 |
| 26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执业技能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5.办公场所证明 | 取消 | 附件4 |
| 27 | 社保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八)一律取消住建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中涉及需要企业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由资质许可部门自行核查比对。 | 内部核查 | 无 |
| 28 |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附件4 |
| 29 | 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4.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取消 | 附件4 |
| 30 | 办公场所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5.办公场所证明 | 取消 | 附件4 |
| 31 | 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6. | 内部核查 | 附件4 |
| 32 | 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 取消 | 附件4 |
| 33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执业技能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5.办公场所证明 | 取消 | 附件4 |
| 34 | 企业原资质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2.企业原资质证书 | 内部核查 | 附件4 |
| 35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内部核查 | 无 |
| 36 | 社保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八)一律取消住建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中涉及需要企业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由资质许可部门自行核查比对。 | 内部核查 | 无 |
| 37 | 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附件4 |
| 38 | 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4.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取消 | 附件4 |
| 39 | 办公场所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5.办公场所证明 | 取消 | 附件4 |
| 40 | 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6. | 内部核查 | 附件4 |
| 41 | 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 取消 | 附件4 |
| 42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执业技能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5.办公场所证明 | 取消 | 附件4 |
| 43 |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内部核查 | 无 |
| 44 | 社保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八)一律取消住建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中涉及需要企业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由资质许可部门自行核查比对。 | 内部核查 | 无 |
| 45 | 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附件4 |
| 46 | 办公场所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5.办公场所证明 | 取消 | 附件4 |
| 47 | 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6. | 内部核查 | 附件4 |
| 48 | 企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注册证书 | 取消 | 附件4 |
| 49 | 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执业技能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5.办公场所证明 | 取消 | 附件4 |
| 50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附件4 |
| 51 | 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4.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 取消 | 附件4 |
| 52 | 办公场所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二)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含增项、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8项材料:5.办公场所证明 | 网络核查 | 附件4 |
| 53 | 法定代表人变更任职文件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5 |
| 54 | 技术负责人变更任职文件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5 |
| 55 | 建筑业企业资质遗失补办 | 登报声明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 取消 | 无 |
| 56 | 勘察企业资质(乙级)核发 | 企业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无 |
| 57 | 企业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2.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内部核查 | 无 |
| 58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取消 | 无 |
| 59 |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取消 | 无 |
| 60 |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内部核查 | 无 |
| 61 | 社保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6.工程勘察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八)一律取消住建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中涉及需要企业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由资质许可部门自行核查比对。 | 网络核查 | 无 |
| 62 | 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1.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取消 | 无 |
| 63 | 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3)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6 |
| 64 | 勘察企业资质(乙级)增项 | 企业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无 |
| 65 | 企业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2.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内部核查 | 无 |
| 66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取消 | 无 |
| 67 |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取消 | 无 |
| 68 |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内部核查 | 无 |
| 69 | 社保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6.工程勘察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八)一律取消住建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中涉及需要企业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由资质许可部门自行核查比对。 | 网络核查 | 无 |
| 70 | 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1.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取消 | 无 |
| 71 | 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3)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6 |
| 72 | 勘察企业资质(乙级)升级 | 企业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无 |
| 73 | 企业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2.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内部核查 | 无 |
| 74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取消 | 无 |
| 75 |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取消 | 无 |
| 76 |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内部核查 | 无 |
| 77 | 社保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6.工程勘察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八)一律取消住建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中涉及需要企业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由资质许可部门自行核查比对。 | 网络核查 | 无 |
| 78 | 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1.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取消 | 无 |
| 79 | 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3)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6 |
| 80 | 勘察企业资质(乙级)延续 | 企业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无 |
| 81 | 企业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2.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内部核查 | 无 |
| 8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取消 | 无 |
| 83 |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取消 | 无 |
| 84 |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内部核查 | 无 |
| 85 | 社保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6.工程勘察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八)一律取消住建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中涉及需要企业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由资质许可部门自行核查比对。 | 网络核查 | 无 |
| 86 | 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1.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取消 | 无 |
| 87 | 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3)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6 |
| 88 | 勘察企业资质(乙级)变更 | 企业营业执照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附件7 |
| 89 | 法定代表人变更任职文件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7 |
| 90 | 技术负责人变更任职文件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7 |
| 91 | 勘察企业资质(乙级)遗失补办 | 登报声明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 取消 | 无 |
| 92 | 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核发 | 企业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无 |
| 93 | 企业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2.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内部核查 | 无 |
| 94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取消 | 无 |
| 95 |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取消 | 无 |
| 96 |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内部核查 | 无 |
| 97 | 社保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6.工程勘察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八)一律取消住建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中涉及需要企业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由资质许可部门自行核查比对。 | 网络核查 | 无 |
| 98 | 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1.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取消 | 无 |
| 99 | 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3)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6 |
| 100 | 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增项 | 企业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无 |
| 101 | 企业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2.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内部核查 | 无 |
| 102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取消 | 无 |
| 103 |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取消 | 无 |
| 104 |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内部核查 | 无 |
| 105 | 社保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6.工程勘察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八)一律取消住建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中涉及需要企业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由资质许可部门自行核查比对。 | 网络核查 | 无 |
| 106 | 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1.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取消 | 无 |
| 107 | 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3)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6 |
| 108 | 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升级 | 企业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无 |
| 109 | 企业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2.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内部核查 | 无 |
| 110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取消 | 无 |
| 111 |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取消 | 无 |
| 112 |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内部核查 | 无 |
| 113 | 社保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6.工程勘察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八)一律取消住建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中涉及需要企业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由资质许可部门自行核查比对。 | 网络核查 | 无 |
| 114 | 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1.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取消 | 无 |
| 115 | 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3)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6 |
| 116 | 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延续 | 企业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无 |
| 117 | 企业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2.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 内部核查 | 无 |
| 118 |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 取消 | 无 |
| 119 | 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4.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 取消 | 无 |
| 120 | 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 内部核查 | 无 |
| 121 | 社保证明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一)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含升级、延续、变更)资质时,不再提供下列6项材料:6.工程勘察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八)一律取消住建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中涉及需要企业提供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由资质许可部门自行核查比对。 | 网络核查 | 无 |
| 122 | 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1.注册人员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变更表. | 取消 | 无 |
| 123 | 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三)企业在申请勘察企业资质(乙级)、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含新申请、增项、升级、延续):2.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复印件(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3)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6 |
| 124 | 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变更 | 企业营业执照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附件7 |
| 1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任职文件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7 |
| 126 | 技术负责人变更任职文件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 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7 |
| 127 | 设计企业资质(甲级及部分乙级除外)遗失补办 | 登报声明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 取消 | 无 |
| 128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核发 | 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无 |
| 129 |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 取消 | 无 |
| 130 |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 取消 | 无 |
| 131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 内部核查 | 无 |
| 132 | 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5.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材料。 | 取消 | 无 |
| 133 | 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二)企业在申请监理企业资质(综合、专业甲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1.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2)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监理人员执业印章);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无 |
| 134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监理人员执业印章)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二)企业在申请监理企业资质(综合、专业甲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监理人员执业印章); | 内部核查 | 无 |
| 135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增项 | 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无 |
| 136 |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 取消 | 无 |
| 137 |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 取消 | 无 |
| 138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 内部核查 | 无 |
| 139 | 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5.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材料。 | 取消 | 无 |
| 140 | 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二)企业在申请监理企业资质(综合、专业甲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1.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2)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监理人员执业印章);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无 |
| 141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监理人员执业印章)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二)企业在申请监理企业资质(综合、专业甲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监理人员执业印章); | 内部核查 | 无 |
| 142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延续 | 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无 |
| 143 | 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2.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 取消 | 无 |
| 144 |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 取消 | 无 |
| 145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 内部核查 | 无 |
| 146 | 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5.企业办公地点证明材料。 | 取消 | 无 |
| 147 | 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二)企业在申请监理企业资质(综合、专业甲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1.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该项改为企业书面承诺,模板见附件2)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监理人员执业印章);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8 |
| 148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监理人员执业印章)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二)企业在申请监理企业资质(综合、专业甲级除外)时,不再提供下列2项材料: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监理人员执业印章); | 内部核查 | 无 |
| 149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变更 | 营业执照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规发〔2018〕18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六)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甲级(不含 )以下资质等级,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1.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网络核查 | 无 |
| 150 | 法定代表人变更任职文件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 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9 |
| 151 | 技术负责人变更任职文件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 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9 |
| 152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综合、专业甲级除外)遗失补办 | 登报声明 |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58号,2015年5月4日、2016年9月13日、2018年12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 取消 | 无 |
| 153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新申请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13 |
| 154 | 出资证明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2.出资证明复印件。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13 |
| 155 |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3.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 取消 | 无 |
| 156 |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4.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取消 | 无 |
| 157 |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 取消 | 无 |
| 158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升级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13 |
| 159 | 出资证明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2.出资证明复印件。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13 |
| 160 |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3.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 取消 | 无 |
| 161 |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4.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取消 | 无 |
| 162 |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 取消 | 无 |
| 163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延续 |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13 |
| 164 | 出资证明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2.出资证明复印件。 | 申请表中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13 |
| 165 | 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3.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 取消 | 无 |
| 166 |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4.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 取消 | 无 |
| 167 | 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四)企业在办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申请、升级、延续)时,不再提供下列5项材料:5.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 取消 | 无 |
| 168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变更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网络核查 | 无 |
| 169 | 相关变更会议纪要、决议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取消 | 无 |
| 170 | 章程及变更后的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取消 | 无 |
| 171 | 企业名称变更要提供工商核准通知书或企业信息表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网络核查 | 无 |
| 172 | 地址变更要提供办公场所房产证明和租房合同复印件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取消 | 无 |
| 173 | 注册经济类型变更改制文件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网络核查 | 无 |
| 174 | 人员变更要提供任职或任命文件及相关职称证件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变更申请表法定代表人承诺 | 附件14 |
| 175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遗失补办 | 登报声明 | 【部门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地产估价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办。 | 取消 | 无 |
| 176 | 二级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 | 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七)公民在申请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认证(二级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时,不再提供下列3项材料:1.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逾期注册的,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内部核查 | 无 |
| 177 | 逾期注册的,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七)公民在申请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认证(二级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时,不再提供下列3项材料:1.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逾期注册的,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内部核查 | 无 |
| 178 |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简化住建领域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宁建(法)〔2020〕1号)一、简化企业申报材料事项名称及内容(七)公民在申请勘察设计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认证(二级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时,不再提供下列3项材料:1.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逾期注册的,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3.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 内部核查 | 无 |
| 179 | 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 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20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80 | 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20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81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20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82 |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20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83 | 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 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20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84 | 原注册证书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20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85 |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20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86 | 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20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二)原注册证书;(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87 | 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 | 相应的资格证明 |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2016年10月20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88 |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延续 | 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条:第七条、款:null、内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 专业系统填报并承诺 | 无 |
| 189 | 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条:第七条、款:null、内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90 | 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的证明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条:第七条、款:null、内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经所在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证书延续:(一)在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二)信用档案中无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三)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参加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满24学时。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91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延续 | 延期申请表 |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92 | 体检合格证明 |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93 |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94 | 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95 | 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体检合格证明; (三)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五)考核发证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96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注销 | 注销申请表 |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23号) 三、全面推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二)关于企业已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的问题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纸质证书与电子证书信息不一致,且只需变更电子证书信息的企业,可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申请变更业务进行办理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97 |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
| 198 |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专业系统填报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