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房)发〔2023〕19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估价企业:
为进一步掌握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行业安全情况,维护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市场和估价行业市场秩序,按照工作计划,拟于近期组织对全区房地产行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宁建<房>发〔2021〕1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关于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的通知》(宁建<房>发〔2023〕10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2号)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
二、检查方式和对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 ”要求,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抽选房地产行业、估价机构专家,会同房地产管理处、行政审批办相关业务同志组成检查小组,采取重点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今年以来开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二手房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估价行为等进行检查,其中抽查房地产企业30家、中介服务机构5家、房地产估价机构10家(抽查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三、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方面。重点检查企业资质管理、人员备置、开发业绩等情况,核查企业经营场所与资质审报地点是否一致、人员配置与资质等级是否匹配等,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业务,是否以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资质证书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情况。
(二)房地产估价和中介机构行为方面。重点抽查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配置和日常管理情况,今年以来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规范准确,房地产中介机构销售代理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虚假欺骗等行为;二手房交易中介机构日常经营行为是否遵纪守法、是否存在扰乱市场行为、是否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四、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为即日起至12月底(具体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组织实施。对因特殊原因不能直奔现场检查的企业,可要求企业寄送相关支撑材料、委托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代为检查并报送相关支撑材料等办法组织实施。
五、结果运用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束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检查结果将运用到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诚信加分等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六、有关要求
(一)接受检查的企业,应全面配合抽检工作,及时按照检查内容提供相关资料。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此项检查资料。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场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压实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适时进行通报并抄报属地人民政府。
(三)参加检查抽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联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
联系电话:0951-5014128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查记录表
2.中介机构人员核查记录表
3.被检查企业名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