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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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5年房地产行业“双随机、 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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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房)发〔20259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估价企业:

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压实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按照年初工作安排,拟于近期组织对全区房地产行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4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510号)

5.《自治区住建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5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2号)。

二、检查对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抽选房地产行业、估价机构专家,会同房地产管理处、行政审批办相关业务同志组成检查小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对今年以来开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二手房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估价行为等进行检查,抽取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少于20个、房地产企业不少于100家、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100家、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少于5家(抽查的项目和企业名单经系统抽取后另行发布)。

三、检查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方面。对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4号修正),重点检查企业资质管理、人员备置、开发业绩等情况,核查企业经营场所与资质审报地点是否一致、人员配置与资质等级是否匹配等,是否存在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许可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以存在伪造、变造、买卖资质证书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是否存在人员挂证等情况。

(二)预售资金监管方面。贯彻《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5号)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已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三)房地产估价和中介机构行为方面。对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重点抽查房地产估价机构人员配置和日常管理情况,今年以来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规范准确,房地产中介机构是否按要求完成备案登记、是否足额配备经纪人员、销售代理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虚假欺骗等行为;二手房交易中介机构日常经营行为是否遵纪守法、是否存在扰乱市场行为、是否收取不合理费用等。

四、检查时间和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为20251130日至1230(具体检查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组织实施。根据检查需要适时组织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房地产业企业、中介机构、估价机构召开座谈会议,深入一线了解房地产行业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充分评估政策成效和市场风险。对行业企业的检查,可由属地住建部门配合完成;对因特殊原因不能直奔现场检查的企业,可要求企业寄送相关支撑材料、委托属地行业主管部门代为检查并报送相关支撑材料等办法组织实施。

五、结果运用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束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检查结果将运用到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诚信加分等范围,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六、有关要求

1.接受检查的企业,应全面配合抽检工作,及时按照检查内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的,视为无此项检查资料。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压实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未及时完成整改的,适时进行通报并依法依规处置

3.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严格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联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处

联系电话:0951-5014128

附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查记录表

      2.中介机构人员核查记录表

      3.估价机构检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1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