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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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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实施有偿服务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

第二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是依据科学、公正、客观原则设立的反映其机构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对检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的活动。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宁夏建筑业联合会参与配合。凡在自治区境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满1年的检测机构,均应参加我区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13﹞57号)

第四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AA和A三个等级。AAA为优秀,AA为良好,A为差。

评价内容为考核项目、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和否决项目。按考核项目评价评分,按加分项目加分,按减分项目减分,按否决项目一项否决。总得分90分以上为AAA级;70分~89分的为AA级;69分以下的为A级。

信用评价时,对出现否决项目的及应参加但未参加信用评价的检测机构直接评定为A级;成立时间未达到一年的检测机构不参加信用评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具体项目,见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

第五条 信用评价程序。

(一)申请。检测机构应向所在地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评价申请资料,经初审后统一上报至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评价申请资料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2);

2.近两年检测机构依法纳税证明(新成立不到两年的检测机构,提供一年的依法纳税证明);

3.资质证书副本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提供复印件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

4.仪器设备台帐、设备计量周期检定表、现行标准目录等(除仪器设备台账外,其余项目仅做现场评价;现行标准目录等内容以现场评价日期最新标准评价);

5.社保部门出具的近6个月的检测机构人员社保缴费清单或缴费证明;

6.近一年住建系统获奖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7.与信用评价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均需递交纸质资料,提交资料为复印件或扫描件的,需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复核时需核对原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初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分后提出初评意见。

(三)审定。初评通过后,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专家对各市初评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现场复合。

(四)公示。信用评价完成后,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上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公布。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发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信用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附本人有效合法证件(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本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七条 信用评价管理。

(一)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每1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告之日止。

(二)对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有效期内如出现弄虚作假、涂改试验数据、检测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等不符合信用评价要求的,经核查确认后,对检测机构进行降低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无论属于任何等级的检测机构,将直接降为A级,并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上公布。

第八条评价时随机从专家库抽取专家不少于5人,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参加信用评价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遵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取消其资格,同时清出专家库。

第十条 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自律公约激励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

(一)连续2年被评为AAA级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承揽政府投资工程优先推荐、参加投标活动时评分、各类评先评优优先考虑的依据。

(二)被评为A级的检测机构,由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差别化管理单位,对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建筑市场检测行为、承揽的工程项目检测质量等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评价的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照以下方式实施抽查考核:

(一)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已取得信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抽查。

(二)组织开展检测机构专项治理检查。

(三)在各级质量安全检查中,可延伸抽查检测机构。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有效期满,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程序,并结合动态管理情况重新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考核评价表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

附表1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考核评价表

检测机构名称: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评价记录

考核

得分


1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5分)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2分);企业是否定期对员工进行教育培训(2分);是否定期进行自查(1分)



2

检测人员管理(10分)

人员是否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3

检测管理制度(5分)

有定期内部审核制度(1分);有企业安全制度(2分,有制度但不健全的扣1分),资料档案管理(2分,资料混乱的扣2分)。



4

检测设备管理(10分)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配备齐全(2分,少一项设备扣1分,扣完为止)、定期进行确认且证书齐全(2分,少一个检定证书扣1分,扣完为止),设备技术参数能否满足工作需要(2分,不能满足要求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每台设备应有明显的标识表明状态(2分,无标识或过期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设备检定周期计划表(2分,有计划表但内容不全扣1分扣完为止)。



5

检测场所管理(9分)

环境条件满足(6分,不满足要求的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危险材料(如化学试剂等)管理(1分),现场检测安全措施(1分)、场所标识(1分)等。



6

检测样品管理(6分)

现场检查样品封样措施、标识是否规范(2分,不满足要求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样品流转记录是否完整齐全(2分,不满足要求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已检试件留置及留样样品是否按照相关要求存放(2分,不满足要求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7

检测过程管理(10分)

原始记录信息试验数据追溯及完整情况(10分,数据记录不完整的每项扣2分,未按规定更改的每项扣2分,无相关人员签字的每项扣2分)。(累计扣分,扣完为止)。

 

 

8

检测报告管理(9分)

同一类报告只仅有一个序列号,年度报告编号连续(6分,不满足要求的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结论客观准确(2分,不满足要求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发放登记齐全(1分)。

 

 

9

市场行为

(5分)

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协议)(3分,不符合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明确责任、检测方法及质量要求(2分,不满足要求的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10

检测行为

(10分)

检测周期受控(4分,不满足要求的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检测依据标准准确(2分,不准确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不超越岗位证书核定的岗位操作(4分,超过岗位证书核准范围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11

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的处理及上报

(5分)

检查一年时间内,不合格项目台账建立情况(2分,记录不全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情况的上报情况(3分,没有上报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12

检测数据联网上传及信息上报

(16分)

建筑材料力学性能试验数据及曲线自动采集是否做到实时上传(4分,没有实时上传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力学性能试验之外的其他试验报告上传情况(6分,没有上传的每项扣2分,只从系统出具报告封皮但报告内容没有导入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来样信息更改情况(6分,没有按规定更改来样信息如工程部门、工程名称的(系统修改数据中会显示粉红提示)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



1

自行研究开发的测试设备(每项加0.1分,上限为0.5分),以及发明专利等。

(上限为1分)

国家级发明专利的一项加0.5分;省市级发明专利的一项加0.3分。

 

 

 

 

2

检测机构获得荣誉及表彰(上限为2分)

近一年内,获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加2分,获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5分,获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分。按最高级别加分。

 

 

3

编制标准规范(本专业)(上限为1分)

近一年内,参与完成编制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每项加1分;主持完成编制地方标准规范的,每项加0.5分。

 

 

减分项目


检查通报情况

(上限为3分)

近一年内,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2分,被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扣1分。



1

出借、挂靠资质证书的

近一年内出现的,总体评价结果为0分。

 

 

2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鉴定结论的

近一年内出现的,总体评价结果为0分。凡发现以下情形之一判定为虚假报告:1)未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2)报告中检测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3)未经检测就出具的检测报告;4)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范围规定出具的检测报告。

 

 

合  计


评审小组组长: 成员:

受检单位负责人:

附表2

宁夏回族自治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信用评价申请表

机构名称:                (公章)

申报日期: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

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机构地址


注册资金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工商营业

执照注册号


发证机关


资质证书编号


初始取得

资质时间


资质

有效期至


资质认定

证书号


有效期至


发证机关


法定代表人


职 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职 称


联系电话


质量负责人


职 称


联系电话


在职人员总数


其中:

检测人员数

检测技术管理人员


检测操作人员


初级职称人数


中级职称人数


高级职称

人数


注册结构

工程师姓名


证书编号


注册期限


注册岩土

工程师姓名


证书编号


注册期限


仪器设备总台(套)数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

原值(万元)


试验场地面积(m2


房屋建筑面积(m2


有关基本

管理制度

(可另附表)

备 注



检验检测管理技术人员汇总表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职称证书编号











































填表说明:职务:1、经理;2、副经理;3、技术负责人;4、质量负责人;5、检测项目负责人; 6、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

        职称: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工程师、研究生、博士、博士后。


检验检测操作人员(检测员)汇总表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称)

试验员岗位证书

发证时间(有效期)

证书核准的试验项目岗位

(现参与操作的项目)

备注

























































填表说明:学历:高中、职高、中专、大专、本科等。


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检测单位自愿申请接受信用评价,本单位填报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内容是真实的,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本单位诚实守信、守法经营,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经营管理中发生失信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检测机构所在地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意见

(资料真实性)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评价意见

评价等级: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宁夏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

总站审定意见

信用等级: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逐步规范,检测机构检

测能力增强,但仍然存在个别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水平,保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促进我区检测市场良性发展,质安总站牵头起草宁夏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主要通过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建立政府投资工程短名单对检测机构实现差别化管理,进一步规范检测市场,加强行业自律,打击违法违规检测行为,遏制虚假检测报告,筑牢全区在建工程质量安全。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十四条,包括检测机构参加信用评价的范围、评价等级、评价程序、评价周期、评价要求、评价结果使用等内容。需要重点说明的条款有:

第四条,主要规定了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等级和内容。等级分为AAA、AA和A三个级别,AAA为优秀,AA为良好,A为差;内容为考核、加分、减分、否决四个项目。总得分90分以上为AAA级;70分~89分的为AA级;69分以下的为A级。

第五条,主要明确了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即“申请、初评、审定、公示、公布”五个环节。

第七条,主要规范了信用评价管理。其中:(1)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每1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公告之日止。(2)对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评价有效期内如出现弄虚作假、涂改试验数据、检测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等不符合信用评价要求的,经核查确认后,对检测机构进行降低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无论属于任何等级的检测机构,将直接降为A级检测机构,并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主要细化了信用评价结果的使用。其中:连续2年被评为AAA级的检验检测机构,作为承揽政府投资工程优先推荐、参加投标活动时评分、各类评先评优优先考虑的依据;被评为A级的检测机构,由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将其纳入差别化管理单位,对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建筑市场检测行为、承揽的工程项目检测质量等进行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