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管理办法》(宁建规发〔2020〕6号)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12月7日发布,2021年1月8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8〕6号)同时废止。
一、修订的必要性
《办法》自2008年2月1日施行以来,在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12月27日修订发布的《招投标法》取消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条款,2017年12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要求,自2017年12月28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申请,停止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取消后如何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办法》中部分条款内容也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定不符,修订《办法》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依据
(一)《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二十三条,删除了原《办法》中与资质认定、申请及进宁备案等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的条款十条,合并条款四条,新增条款三条。主要亮点如下:
一是按照住建部“放管服”的要求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网上信息报送的的管理,同时明确了企业信息报送的内容,通过对代理机构的人员管理,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在本行政区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自愿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基本信息后,可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报送基本信息如下:
(一)营业执照;
(二)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证书、身份证(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本机构不少于5人的工程建设类职称的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
(三)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外省进宁招标代理机构除提供(一)至(三)项内容外,还需提供负责人任命书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息发生变化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10日内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自行更新。
二是对人员管理的具体措施提出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实行项目负责制,并对人员进行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办法》第十条规定: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2名以上从业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在职人员,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职称的本机构专职人员,项目组成员应当实名制,并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由于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替换同等资格的人员,开标前自行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进行变更。
三是对项目组人员从网上落实到开标现场,要求开标现场代理机构人员与报送项目组人员一致,杜绝代理机构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的行为。《办法》十一条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工程项目信息实行网上报送。在发布招标公告前,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填报并下载打印《工程招标代理项目信息表》,持该表办理招标、开标手续。在开展业务时,项目组人员需与填报的人员信息一致。
四是明确了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收取,规定了实行电子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人网上免费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要求,以杜绝代理机构违规收费的现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媒介上登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电子文本,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免费下载,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招标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是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管理及培训工作,强化信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约束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开展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及业务培训,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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