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当前形势下扩大有效投资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老旧小区改造,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李克强总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老旧小区改造工作。2019年,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2020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对老旧小区改造进行系统安排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陈润儿书记、咸辉主席和刘可为副主席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尽快制定我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应政策体系、规范标准、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2020年,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前期广泛调研基础上,结合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代拟稿),后经多次修改完善,报请自治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并予以实施。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意见》的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一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三部分内容。二是明确了改造对象范围、内容和标准。三是建立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的改造资金机制。具体包括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加大政府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单位出资改造、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提升金融服务力度、落实税费减免政策6方面资金筹措机制。四是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明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简化审批流程,统筹用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绿色建筑、绿色社区、海绵城市等涉及住宅小区的各类资金,对老旧小区中各类闲置存量资金整合利用相关政策予以规定。五是建立健全改造工作机制。主要有编制改造专项规划与年度计划、动员居民参与、统筹项目实施和质量安全监管、完善长效管理等工作机制。六是强化组织领导。明确了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职责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老旧小区改造的主体责任,提出建立奖惩机制、做好宣传引导,形成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畴。
四、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年限有什么要求?
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在保障重点改造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将2000年底后建成的小区纳入改造范围,但年限不得超过2005年底后,且建成于2000年底后的小区占比不得超过15%(按居民户数计)。
五、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改造的内容共分3类:一是基础类,是指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建筑节能改造等。其中,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以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二是完善类,是指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其中,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筑、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三是提升类,是指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六、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标准是什么?
要求各地以消除安全隐患为基本,以完善基础设施功能及公共配套设施为重点,以提升老旧小区品质为目标,按照“先基础、后完善、再提升”的原则,打造安全、宜居、和谐的老旧小区。对基础类改造内容,坚持基于群众意愿,应改尽改;对完善类改造内容,坚持尊重群众意愿,能改则改;对提升类改造内容,要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积极推进。改造后的老旧小区、片区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
相关链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