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说明
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法发〔2020〕9号)要求,现对《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0〕4号)做以下修改: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将“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新增为行政处罚种类。根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的规定,现删去《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对信用等级得分低于起评分3000分的勘察设计企业“予以通报批评,限制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处理”,第二十五条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超过9分的,“予以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并视具体情况依法限制其执业资格”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