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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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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工程监理市场恶意压价、围标串标、转包挂靠等现象屡禁不止,工程监理企业服务模式单一、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我区工程监理市场的高质量发展。我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工程监理市场时,主要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建<建>发﹝2013﹞21号)和《关于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管理规定》(宁建<建>发﹝2014﹞53号)。2022年,因这2个文件的指导思想和相关条款已不适宜指导和管理当前的工程监理服务市场,文件已废止

为规范我区监理市场行为,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工程监理规范》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22年3月我站开始了《若干规定》起草工作,起草人员经过认真调研,总结当前工程监理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监理市场相关管理要求的同时,参考借鉴了全国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有针对性的对监理单位信用管理、各类从业人员培训、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管理、监理报告制度、黑名单制度、监理协会作用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2022年9月22日,《若干规定》初稿起草完成。我站在内部各科室间进行了反复讨论,经修改后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议。征求意见过程中,共征集意见建议19条,采纳13条。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研究的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全文共24条,主要由6部分组成:一是第1-3条,主要是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管辖权限;二是第4-8条,主要是动态核查、区外进宁监理企业信息报送和对工程监理企业从业方面的要求;三是第8-18条,主要是监理单位信用建设及评价、施工现场全过程监管、监理报告制度、工程质量安全资料管理、建筑工程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及实名制管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监理从业人员培训等内容;四是第19-22条,主要是监理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形如何处罚,监理工程师违法违反规定的情形如何处罚;五是第23条提出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六是第24条明确了《若干规定》的有效期。

《若干规定》与已经废止的《意见》和《规定》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删除了5方面内容,包括监理企业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监理部人员配备、监理员持证上岗、区外进宁监理企业备案、安全监理工程师方面的内容。二是增加了6项内容,包括施工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要求、建筑工程现场监理部人员实名制管理、区外进宁监理企业信息报送、监理报告制度、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方面的内容。三是修改了3个方面内容,具体为:①将“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城市兼任不超过3个项目的总监,兼任项目必要时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中“同一城市”的限制取消了,并要求兼任项目必须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②将“区外进宁监理企业备案”修改为“区外进宁监理企业信息报送”;③将“施工现场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有效岗位证书上岗履职”修改为“监理单位的非注册类从业人员,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