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标准的概念上可以看出,标准具有前瞻性、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四个特性。
前瞻性:标准是“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不仅反映了制定标准的前提,而且也反映了制定标准的目的。例如,同一类技术活动在不同地点不同对象上同时或相继发生;某一种概念、符号被许多人反复应用等,具有重复性,人们根据积累起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标准,以便更好的去指导或规范未来的同一种实践活动等。
科学性:标准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制定出来的。即:制定标准的基础是“综合成果”,单单是科学技术成果,如果没有经过综合研究。比较、选择、分析其在实践活动中的可行性、合理性或没有经过实践检验,是不能纳入标准之中的;同样,单单是实践检验,如果没有总结其普遍性、规律性或经过科学的论证,也是不能纳入标准的。这一规定反映了标准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民主性:标准要“经协商一致制定”,也就是说,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标准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对标准中规定的内容,需要形成统一的各方均可接受的意见,保证了标准的全局观、社会观和公正性,反映了标准的民主性。标准的民主性越突出,标准就越有生命力。
权威性:标准是“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公认机构”是社会公认的或由国家授权的、有特定任务的、法定的组织机构或管理机构。经过该机构对标准制定的过程、内容进行审查,确认标准的科学性、民主性、可行性,以特定的形式批准,即保证了标准的严肃性,也体现了标准发布后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