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4〕1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园林管理局,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统一大市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研究,决定修改10件,废止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如下:
一、决定修改的文件
(一)关于印发《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1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要在住宅工程建设全过程落实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应在售楼部明显位置以触摸式电子屏和橱窗展示形式对施工许可、主要使用材料及工艺做法等信息进行公示。按照户型类型在售楼部或施工现场设置1:1实体交付样板,其标准需同实际相符”,修改为:“建设单位要在住宅工程建设全过程落实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应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息、质量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使用材料及工艺做法、质量保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公示。在交付实体上设置实体交付样板,其标准需同实际相符”。
(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2号)
1.第六条第二款“被锁定人员信息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向行政审批、招投标监管部门推送。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人员变更注册时,可登录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查询变更人员锁定情况”,修改为“被锁定人员信息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向行政审批、招投标监管部门推送。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人员变更注册时,可登录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查询人员锁定情况”。
2.第十一条“变更后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认证专业应与变更前人员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数量不得超过中标通知书人员的30%。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期间,应由同等及以上资格的人员顶岗,项目现场不能出现管理缺位”,修改为“变更后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资格认证专业应与变更前人员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人员执业资格等级。办理人员变更手续期间,应由同等及以上资格的人员顶岗,项目现场不能出现管理缺位”。
3.第十二条第一款“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筑工程实名制系统中提交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申请,并附《工程竣工报告》。对符合撤场条件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对锁定人员进行解锁”,修改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征得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以撤离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建筑工程实名制系统中提交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撤离申请。对符合撤场条件的,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对锁定人员进行解锁”。
4.删去附件1-1、附件1-2关于总人数和施工员、质量员配备要求以及“10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每增加5万平方米或工程合同价1.5亿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工程合同价每增加5000万元,施工项目部应增配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内容。备注修改为“施工员、质量员按中标通知书(报备告知书)或施工合同要求配备”。
(三)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4号)
删去第十八条第(三)项“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不得从事审查工作:(三)一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累计处理三次及以上的”内容。
(四)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8号)
1.“六、被记分的从业人员需登录‘宁夏招标投标协会官网(网址:http:/www.nxbidservice.com)’进入‘宁夏招标投标网络培训系统’,根据被记分分值进行规定时长的网络学习,一次记满或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从业人员学习后需通过测试,下一个记分周期内不得担任项目组负责人。记分周期期满后分值自动清除”,修改为“被记分的从业人员需登录“宁夏招标投标协会官网(网址:http:/www.nxbidservice.com)”进入“宁夏招标投标网络培训系统”,根据被记分分值进行规定时长的网络学习,一次记满或累计记分达到12分的从业人员学习后需通过测试。记分周期期满后分值自动清除”。
2.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月1日。
(五)关于印发《宁夏建筑施工项目“四大员”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7〕13号)
“四、项目‘四大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不应继续从事项目管理岗位工作,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强制性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项目‘四大员’在培训教育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四大员’”,修改为“四、项目‘四大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六)关于印发《宁夏集中供热申请停暖和恢复用热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宁建<城>发〔2016〕3号)
1.“四、办理申请停暖或恢复供热时,热用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缴,否则不予办理停暖或恢复供热。对于房屋出租的办理停暖和恢复供热时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并携带房屋租赁协议。如新、老用热户都不到供热单位了解供热和欠费情况,有欠费的须由新用热户协调处理”,修改为“四、办理申请停暖或恢复供热时,热用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缴。对于房屋出租的办理停暖和恢复供热时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并携带房屋租赁协议。如新、老用热户都不到供热单位了解供热和欠费情况,有欠费的须由新用热户协调处理”。
2.“六、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暖:(1)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的;(2)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3)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4)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5)拖欠采暖费的”,修改为“六、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暖:(1)供热设施在供热保修期内的;(2)供热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供热条件的;(3)影响相邻热用户正常用热的;(4)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
(七)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0〕13号)
1.“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内容,否则,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颁发房屋预售、销售许可证”,修改为“二、各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要真做好房屋预售、销售环节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工作,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必须按要求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内容”。
2.“第五条施工现场节能信息公示时段是:工程获得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工后25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修改为“第五条 施工现场公示时限是: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八)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城>发〔2018〕4号)
1.“第九条市、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许可”,修改为“第九条市、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
2.“第十一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务报告制度。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给其发放许可证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上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情况。市、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务许可证颁发及管理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必要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布”,修改为“第十一条市、县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务许可证颁发及管理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必要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布”。
(九)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4〕118号)
删去“(五)降低创业门槛”中“千方百计扩充市政公用事业的市场主体。创新出资方式。允许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债权、林权、持有的股权等作价出资创办小微企业,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允许延长出资期限。允许资金不足而其他前置许可要件齐全的企业先登记注册,一年内注册资本到位20%,其余部分三年内到位;鼓励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内容。
(十)关于印发《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试行)》《全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13号)
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月19日。
二、决定废止的文件
(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城>发〔2013〕45号)
(二)关于鼓励支持获得“广厦杯”、“宁厦杯”和项目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的通知(宁建<房>发〔2013〕20号)
(三)关于印发《宁夏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09〕273号)
(四)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字〔2011〕10号)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节能门窗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字〔2012〕4号)
(六)关于鼓励我区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的通知(宁建发〔2014〕133号)
(七)关于推广应用建筑用高强成型钢筋加工配送技术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6〕87号)
(八)关于全面执行居住建筑65%节能标准的通知(宁建<科>发〔2015〕2号)
(九)关于印发《宁夏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14〕152号)
(十)关于实行《宁夏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采集信息员工作制度》的通知(宁建发〔2011〕20号)
(十一)关于施行《宁夏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员准入清出管理制度》的通知(宁建<科>发〔2012〕34号)
(十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64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