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4〕8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园林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自治区相关部署要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2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1)
二、修改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建发〔2009〕237号)
二、关于在全区开展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和优秀物业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宁建(房)发〔2014〕18号)
三、关于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核中“经纪人”条件的通知(宁建房发〔2015〕13号)
四、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0〕5号)
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宁建发〔2014〕92号)
六、关于严格执行住房政策、重申制止实行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规定(宁房改〔2001〕2号)
七、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分配入住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建(保)发〔2017〕10号)
八、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宁建(保)发〔2018〕4号)
九、关于开展住房保障档案星级管理创建活动的通知(宁建(保)发〔2018〕5号)
十、关于批准发布《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宁建(科)发〔2012〕17号)
十一、关于深入推进绿色建筑工作的通知(宁建(科)发〔2016〕22号)
十二、关于印发《宁夏绿色建材评标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科)发〔2017〕8号)
十三、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宁建(标)发〔2009〕2号)
十四、关于加强农村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宁建(村)〔2012〕23号)
十五、《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网上电子锁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建)发〔2020〕16号)
十六、《关于全区国有企业和中央驻宁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项目维修工程简化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建(建)发〔2017〕35号)
十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2010版(简化本)》的通知(宁建(建)字〔2011〕61号)
十八、《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15〕51号)(责任单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十九、关于发布《宁夏建设装饰工程综合劳动定额》标准的通知(宁建(标)字〔2006〕24号)
二十、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建(建)字〔2006〕17号)
二十一、关于进一步优化注册类人员行政审批流程的通知(宁建(建)发〔2014〕36号)
二十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0〕4号)
二十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3号)
二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宅建设高度控制的通知(宁建发〔2016〕68号)
附件2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1号)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每发现1条,扣500分)”修改为“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每发现1条,扣500分)”。
二、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11号)
(一)附件2良好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三级指标)的“FL-3-01招标代理机构有创新、创优行为及社会捐助活动等”修改为“FL-3-01招标代理机构有创新、创优等行为”。
(二)删除“FL-3-04获评星级基层党组织”。
(三)删除“注:社会捐助活动加分一年不得超过2次”。
三、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8号)
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