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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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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规发〔202519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第14次厅务会、第26次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决定对《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宁建规发〔2023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不得利用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不合理条件,阻碍市场准入。

二、删除第十六条现场监理部人员配备数量和配置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宁建<>发〔20222)号执行

上述修订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宁建规发〔20233号文件保持一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10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