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5〕2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5年第15次厅务会研究审议通过,决定修改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21〕2号)
(一)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并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扣除责任企业信用分”。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24〕6号)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属地及”和第三款。
(四)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第(三)项“(三)属地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停业、歇业的文件。”,将项目序号“(四)、(五)”顺延修改为“(三)、(四)”。
三、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规发〔2024〕5号)(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各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协助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删去第五条。
(三)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第(三)项“(三)燃气经营企业与参加培训报名的燃气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修改为“(三)燃气经营企业与参加培训报名的燃气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若燃气经营企业使用第三方劳务派遣人员,则应提供燃气经营企业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企业与燃气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删去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第(四)项“(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应提供与申请岗位匹配的任命文件”。
(四)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培训大纲,开展专业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五)将第十条修改为“燃气从业人员培训采取面授教育、在线教育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理论培训学时不低于30学时”。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鼓励、支持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经营类别(范围)和岗位需要自主组织开展或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实操培训”。
(七)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在专业培训结束后,应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专业考核申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专业考核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5年对合格证书开展一次复检。燃气从业人员应在证书有效期前60个工作日内,由燃气经营企业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检申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在收到复检申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检意见。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九)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由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承担,培训内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大纲执行”。
(十)对修改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条文序号作相应顺延调整。
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5〕3号)
(一)删去第一条中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在信用评价前三年没有业绩或不具备工程造价专业咨询服务能力的企业,不参与信用等级评价。”
(三)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鼓励造价咨询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信用好的企业。”修改为“鼓励造价咨询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信用好的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可参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招标投标、表彰评优、市场推介等参考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修改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表彰评优、市场推介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四)将第二十六条中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行为信息对企业和造价师进行失信惩戒。”修改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行为信息对企业和造价师进行失信惩戒,不得利用信用评价结果设置不合理条件、阻碍市场准入。”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无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结果为E级或者”。
(六)将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评价标准》中的《G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标准》删去“加分依据”和“认定单位”两项内容,将“加分事项”中的以下内容进行修改:将G1-2-01、G1-2-02、G1-2-03中“自治区”修改为“省级”;将G1-2-05中“《宁夏工程造价》采纳发布的企业”修改为“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或省级及以上期刊采纳发布的”;删去G1-3-02、G1-3-03中的“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
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建规发〔2022〕8号)
(一)删除文件第一段中“《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5〕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