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5〕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202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做好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安排,多措并举巩固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向好态势,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购房补贴支持。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激励引导市县加大投入,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新建商办类房屋给予多种形式购房补贴。加大对多子女家庭、农业转移人口、灵活就业人员、“以旧换新”等群体购房支持力度,多措并举促进住房消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不再一一列出)
二、加强公积金政策支持。鼓励因城施策采取以下措施制定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具体措施:缴存人及配偶在婚前各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婚后可以家庭为单位再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自住住房购买与大修(包括房屋结构加固、适老助残、节能改造等装修的修缮、更新)、自主更新和原拆原建,以及改建期间的房租,支付所购住房需缴纳的契税;对育有3周岁以下幼儿的家庭,每年可提取一定量住房公积金用于适幼化改造;退役军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可再上浮20%;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覆盖面扩大至城乡居民。(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
三、强化住房领域金融支持。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项目开发建设、销售等资金全部存入主办银行账户。对符合“白名单”融资条件项目“应进尽进、应贷尽贷”,主办商业银行要提高审批和放款效率,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发放贷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要求及自身经营、客户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每笔房地产开发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鼓励商业银行面向引进人才、创业青年、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开发特色化住房贷款产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降低月供负担。(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宁夏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四、创新住房消费场景。抢抓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时间节点,广泛开展房博会、房车节、房屋嘉年华等促销活动,通过在景区、商场、公园人流密集场所布展、赴周边省市会展等,推出优惠让利措施,激发住房消费热情,全区每年累计开展活动不少于100场次。发挥“宁好房”房源超市平台作用,畅通一二手房交易渠道,构建“供房—选房—购房—办证”全链条“一站式”服务体系。鼓励中介机构按照“成交价格越高、服务费率越低”的原则,实行分档定价。(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督管理厅)
五、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多主体、多渠道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将公租房保障范围从住房、收入困难的城镇户籍人口扩大到城镇常住人口;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群体;配售型保障房面向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鼓励市、县(区)对在宁就业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给予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允许多代、多子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调换大面积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之外的按保租房租金收取。(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六、加快消化存量商品房。支持市、县(区)按需回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自主确定收购的主体、面积、价格、用途。支持将纳入保交房攻坚战且主体已经封顶的在建未售商品房以及法拍商品房纳入收购范围。允许国有平台、社会资本、教科研机构及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并经营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七、加力推进城中村(危旧房)改造。支持采取“以购代建”“房票”安置等方式实施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对采用“房票”安置的拆迁户家庭,可保留其子女原学区资格3—6年。结合城市更新对房龄超过30年或不抗震的土木、砖木、预制板房等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通过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异地安置、抗震加固等方式治理改造,消除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
八、加大“好房子”供给。严格落实《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等标准,因城施策增加改善性住房供给,优化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架空层、风雨连廊、设备平台、阳台、飘窗等计容标准。增加抗震性强、低容积率、低密度、配套齐全的住宅小区供给,建设“好标准、好设计、好材料、好建造、好运维”的高品质住宅。充分发挥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引导撬动作用,优先把保障性住房建设成“好房子”,把具有改造潜力的“老房子”改造成“好房子”。加大“好房子”工作推动力度,自治区每年征集一批“好房子”典型案例,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九、精准调控土地供应。实行统筹存量和增量综合供地,完善“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根据人口变化、住房需求等要素,每年3月底前编制并发布住房发展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科学确定住宅用地供应节奏。加快批而未供土地供应,支持项目分期开发、分宗开发,推动供而未建项目开工建设,挖掘存量用地潜力。充分运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推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鼓励合作开发,推进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促进闲置土地市场化盘活。(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强化规划设计引领。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科学确定住宅、商业、办公及产业等各类用地的布局、结构和规模,合理优化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鼓励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商服用地兼容文教体卫养老等服务设施和创新创业空间的混合用地,用途转换符合正面清单的,无需调整详细规划。支持已供未开工项目按照《住宅项目规范》调整规划设计。同步完善项目周边教育、医疗、养老、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对依法依规利用住宅小区内土地补齐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十一、盘活闲置房屋资产。对停工项目通过资产重组、转让、调规变性等措施加快开复工,允许企业根据项目合理开发周期分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性质不变,水、电、气、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前提下改革创新,对建筑功能转换、土地调规变性、消防验收和竣工备案等事项分类施策,推动问题有效解决。(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
十二、改革完善房地产开发、销售制度。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制,项目公司依法行使独立法人权利,项目交付前严禁违规抽挪商品房预售资金,严禁抽逃出资或提前分红。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依法保障物业服务企业法人独立地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抽调物业服务费,不得承诺减免物业费。允许现房销售项目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竞买保证金按起始价20%缴纳,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50%,剩余价款在取得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缴清(最长不超过2年)。推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备案、用地规划、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全链条手续“全程网办”和“验登合一”,2026年起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加快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
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一城一策、一类一策制定具体措施。
本《措施》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