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规发〔2026〕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规定,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6年第6次厅务会、第7次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决定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工作的通知》(宁建规发〔2025〕4号)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三、(二)”中的“6.已取得道路运输核准文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从事道路运输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运输时间、路线核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核定的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路线以及车辆号牌,推送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部门”修改为“6.已取得道路运输核准文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二、删除“三、(四)”中的“(2)取得环评手续”。
三、将“附件5、七”中的“《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修改为“《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
四、将“附件5、十一”中的“2.符合要求的运输单位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修改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删除“附件6、十一”中的“(2)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六、删除“附件6、十一”中的“5.配备防尘、防污水外溢和渗漏、消杀、硬化出入口道路、设置冲洗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上述修订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宁建规发〔2025〕4号文件保持一致。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自治区水利厅
2026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