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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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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2008年-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  点击数:756    更新时间:2008-7-9   ]    

固政发〔200888

 

关于批转《固原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原州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固原市建设局组织编制的《固原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固原市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市场的引导和调控,指导和统筹我市近期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㈢《固原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

㈣《固原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005-2020)》

㈤《固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㈥《固原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㈦《固原市住房建设规划》、《固原市住房建设补充规划》(2006-2010

㈧ 国家和地方其他有关政策、法规与技术规范

 

第三条  规划原则和指导思想按照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宁政发[2006]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固原市住房建设的实际,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为基础,逐步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体系,突出政府保障性住房的重要地位,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引导符合市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促进固原市经济社会与住房建设的持续、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  规划范围和期限

 

本规划的规划区为固原市原州区老城区、新区、固原经济开发区。规划期限为2008-2012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居住用地规划

 

第六条  供应指导思想与原则

 

严格按照市委、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新区、保护改造老区、拉开城市框架,扩大城市规模,低成本、高标准、快速度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战略思想,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强调土地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住房的区域布局合理化。

 

第七条  供应方向(见附表1

 

附表12008-2012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规划期内,新增商品住房用地中,新区约550.4亩,老城区约467.51亩,开发区约20.79亩;新增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中,新区约467.75亩,老城区约109.05亩。

 

第八条  供应总量(见附表1

 

规划期内,新增住房用地总量约1615.5亩。其中,用于商品住房用地约1038.7亩,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约363.3亩,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约116.7亩,廉租住房用地约96.8亩。

 

第九条 居住用地供应年度实施计划(见附表2

 

附表22008-2012年住房年度用地实施计划

 

 

2008年度供应商品住房用地约173.2亩;供应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约103.8亩,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约69.3亩,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约23.1亩,廉租住房用地约 11.4亩。

 

2009年度供应商品住房用地约207.75亩;供应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约162.45亩,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约115.05亩,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约24.3亩,廉租住房用地约23.1亩。

 

2010年度供应商品住房用地约207.75亩;供应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约96.9亩,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约51.9亩,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约23.1亩,廉租住房用地约21.9亩。

 

2011年度供应商品住房用地约210亩;供应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约109.7亩,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约69.3亩,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约 23.1亩,廉租住房用地约17.3亩。

 

2012年度供应商品住房用地约240亩;供应政府保障性住房用地约103.95亩,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约57.75亩,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约23.1亩,廉租住房用地约23.1亩。

 

第三章   住房市场供给与需求预测

 

第十条 市场供给预测

 

预计,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开发年增速为5%左右,供给总建筑面积约为140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市场需求预测

 

2012年底,中心城区人均住房面积达到30平方米,基本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

 

第十二条 市场价格预测

 

规划期内,固原市商品住房价格走势将呈平稳增长趋势,住房价格增幅年均预计在5%左右。

 

第十三条 政府保障性住房需求预测

 

㈠ 经济适用住房:应建设约 31.5 万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为75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

 

㈡ 廉租住房:将固原市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提高到15平方米/人,按照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计,规划期内共需要建设约8.4 万平方米廉租住房。

 

㈢ 限价商品住房:根据城市建设需要,中心城区周边村庄的用地将被部分或全部纳入城市规划用地,政府将加大力度安置这部分失地农民,规划期内共需要建设约10.1 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

 

第四章   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第十四条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2012年固原中心城区人口规模达到23 万人以上,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约45平方公里。形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主导产业,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基本建成宁南山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区域中心城市。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总体目标

 

建立和完善以商品住房为主体,政府保障性住房供应为补充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制,满足住房梯级消费需求。到2012年底,中心城区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新增住房达到140万平方米,基本实现人均一间房。

 

第十六条 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发展目标

 

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大力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继续完善各项保障性住房制度,合理加快限价商品住房既拆迁安置住房建设,保证住房保障的公平性。

 

第五章   住房建设与发展战略

 

第十七条 住房建设与发展战略

 

㈠ 进一步完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的住房供应体系,重点保障本地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基本需求。

 

㈡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住房货币化分配进程,实施租售并举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积极引导居民建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㈢ 合理调节土地、住房供应总量及供应结构,鼓励建设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

 

㈣ 建立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㈤ 规划新开发建设的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新区高平路南北、古雁西路以南及老城区文化西街南北、兴学路以南的区域内。

 

㈥ 切实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第十八条 住房建设重点

 

进一步整合“一城三区”的城市格局与功能,重点在新区建设住房,疏解老城区交通和人口,逐步完善三区城市功能,增强宁南山区区域中心城市的集聚辐射带动功能。

 

第十九条 住房建设时序

 

优先推进城市新区的住房开发建设,兼顾老城、开发区的住房建设与发展,加快推进城市旧区更新、改造与整治。

 

第二十条 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重点

 

重点在新区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低成本、高标准、快速度推进城镇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时序

 

优先推进新区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兼顾老城区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固原实际,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5平方米左右,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控制在70%以上。

 

第七章   商品住房建设规划布局

 

第二十三条  供应指导思想与原则

 

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建设与供应。提出初步建立由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等组成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  供应总量及方向

 

规划期内,供应商品住房用地总量约1038.7亩,建筑面积约90万平方米。

 

第二十五条  建设规划布局(见附表3

 

附表32008-2012年住房建设计划

 

 

规划期内,新区建设约47.7万平方米商品住房,老城区建设约40.5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开发区建设约1.8万平方米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在7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年度实施计划(见附表4

 

附表4  2008-2012年住房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章  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布局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指导思想与原则

 

由政府主导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合理调控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供应量,逐步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

 

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总量及方向

 

规划期内,计划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总量约363.3亩,建筑面积约31.5 万平方米,共约4200 套,主要在新区建设。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布局

 

规划在新区古雁西路以西、西北农业博物馆北及老城区清河南路南侧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约363.3亩,建筑面积约31.5万平方米

 

第三十条  廉租住房供应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廉租住房供应总量及方向

 

规划期内,计划供应廉租住房用地总量约96.8亩,建筑面积约8.4万平方米,共约1680套,集中在新区建设。

 

第三十二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㈠ 财政预算安排;

㈡ 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

㈢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

㈣ 落实到位的国家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补助资金;

㈤ 社会捐赠筹集;

㈥ 其它渠道筹集。

 

第三十三条  廉租住房规划布局规划

 

在新区古雁西路以西、西北农业博物馆北建设廉租住房,用地约96.8亩,建筑面积8.4万平方米

 

第三十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指导思想与原则

 

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第三十五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计划供应限价商品住房用地总量约116.7亩,建筑面积约10.1 万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规划布局

 

规划在新区古雁西路与北新街西南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约116.7亩,住房建筑面积10.1万平方米

 

第三十七条  政府保障性住房年度实施计划(见附表4

 

2008年度共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9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6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万平方米

 

2009年度共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14.1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10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2.1万平方米,廉租住房2万平方米

 

2010年度共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8.4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4.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9万平方米

 

2011年度共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9.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6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1.5平方米

 

2012年度共建设政府保障性住房9 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 5万平方米,限价商品住房2万平方米,廉租住房 2平方米

 

第九章  节能省地型住房发展规划

 

第三十八条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房的重要意义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继续沿用传统的方式进行住房建设,势必进一步加剧我国能源紧缺的矛盾。中央提出鼓励发展“节能省地型住房”,具体要求就是节能、节地、节水、节材。

 

第三十九条  规划目标

 

2012年,固原市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对已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将逐步开展,完成18万平方米已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在下降12%

 

第四十条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房的基本思路

 

㈠ 建筑节能:所有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实施监管。大力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动已有住宅节能改造。合理安排城市各项功能,逐步降低城市交通的能源消耗。

 

㈡ 建筑节地: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合理规划住宅建设用地,在符合健康卫生和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㈢ 建筑节水:在住宅小区中,推广应用节水器具等住宅节水措施与设备,节约用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雨水利用,推广绿化用水利用再生水。

 

㈣ 建筑节材: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与部品的回收和利用。

 

第十章  住房建设与人居发展政策实施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住房建设严格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国标GB50011-2001)设防裂度8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节约、高效的利用土地。

 

按照固原市住房建设规划发展目标,发挥税收、信贷等政策的调节作用,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本着节约、高效利用土地的原则,适度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

 

第四十三条  加强调控和监管力度,强化规划效能监察。

 

统筹协调房管、规划、土地、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和监管力度。有计划地开展住房建设规划效能监察活动,建立高效能的规划管理体制。

 

第四十四条  加强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运用经济与法律手段调控市场行为。

 

建立个人房产权属信息和信用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的平台,规范标准和查询体系。以规章制度形式,对房产权属信息档案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管理等进行规范。

 

第四十五条  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信息透明度。

 

建立房地产企业失信惩戒制度,完善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

 

第四十六条  调整住房市场供给结构,增加政府保障性住房供给。

 

在土地一级市场,应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限制高档住房用地。严格执行新建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

 

第四十七条 调整住房市场运行层次结构,着力培养二手房市场和租赁市场。

 

着力培育二手房市场,制定扶持二手房市场发展的政策,以形成由小到大、由旧到新的梯度消费模式。引导居民树立购买与租赁并重的二元化消费观念,推动租赁业务发展,在增量结构中逐步扩大租赁比重,向存量结构拓展住房租赁业务。

 

第四十八条  积极盘活存量土地。

 

加大对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采取灵活有效的办法,对闲置土地予以盘活,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

 

第四十九条  规范中介市场。

 

进一步加强中介管理,严格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扶持信誉好、有实力的中介机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划由文本、附图、附表三部分组成。

第条十一条  本规划由固原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 录

 

名词解释

 

1、政府保障性住房:主要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住房等。

 

2、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3、廉租住房: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4、限价商品住房:政府指导价住房(含拆迁安置住房)。

 

5、租金补贴:指政府给廉租住房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6、实物配租:指政府向廉租住房对象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

 

7、货币补偿:指在房屋拆迁补偿中,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被拆迁人放弃产权,由拆迁人按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拆除的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8、套型控制比例:指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占项目住房开发建筑面积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