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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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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草案)》。该部地方立法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关注度高。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草案)》在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www.nxjst.gov.cn/)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951-5043665(传真)

电子信箱:nxjsfgc@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711

 

 

  

 

 

 

宁夏回族自治区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

(草 案)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审批,强化规划执行力,维护规划严肃性,保证宁夏空间发展和战略布局的连续性,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  编制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落实国家发展战略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集约节约原则和把宁夏作为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的理念,突出地区发展特色和优势,优化空间布局结构,明确产业定位和城镇职能,改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促进资源集约利用。

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过程中应当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市县、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四条  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批准实施。

批准实施的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是对自治区全域发展作出的战略性展望和安排,应当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项事业发展规划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条  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空间格局、产业布局、城镇体系结构、主要城镇职能规模等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原则和生态廊道、生态保护区是实现生态宜居和美丽宁夏建设的根本保障,应当严格遵守,严禁突破耕地保护红线和基本草原、森林等生态保护界线进行开发建设。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与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相关配套的各类规划编制,建立完善规划编制体系,确保各类规划相互衔接、保持一致。

第九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遵循地域分工和协作原则,统筹区域规划建设,有序安排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建设区域开发,推进一体化发展和设施共建共享。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每3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一条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经评估确需修改的,应当提交专题报告,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全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把同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情况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市县、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 不符合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要求编制、批准实施有关规划的;

(二) 制定的政策、文件有关内容与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不一致的;

(三) 产业布局、城镇发展导向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与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不一致的;

(四) 突破耕地保护红线和基本草原、森林等生态保护界线进行开发建设的;

(五)其它违反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