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罚字[2019]第 02 号
当事人:宁夏丙燊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宁宁
地 址:银川市丽景街商贸城一期10-25号
宁夏丙燊工贸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在承接的贺兰县公园悦府项目7号楼安装施工电梯过程中1名安装人员从7楼坠亡。贺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进行了复核,存在不符合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能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设备台账和操作规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参加工伤保险等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一)(二)(六)(七)(八)(九)(十一)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送达我厅。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