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序号 |
执法类别 |
具体范围 |
法制审核内容 |
审核程序 |
1 |
行政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
1.我厅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7.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
1.承办处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提出处理意见,报厅法规处进行审查,并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相关证据资料、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2.法规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3.承办处室应当对法规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4.法规处与承办处室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承办处室提请厅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
2 |
行政许可 |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3.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决定; 4.依法应当通过招标、拍卖、鉴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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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强制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除外。 |
4 |
行政检查 |
对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检查结果及其处理决定。 |
5 |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