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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财政部人民银行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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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金管)发〔2022〕7号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积极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阶段性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二、阶段性政策的实施时限

阶段性政策的实施时限为2022年12月31日。

三、落实好阶段性政策的几点要求

(一)要周密安排部署。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和职工纾困解难的必要措施。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决打好本轮疫情阻击战及全力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的决策部署、住房城乡建设部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对缴存企业职工影响实际、住房公积金运行管理及资金抗风险能力情况,科学评估政策调整对资金使用的影响,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并做好应急预案及后续政策储备。

(二)要精准落实政策。各市人民政府要统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摸清缴存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摸透缴存企业缓缴需求,指导和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按规定与职工充分协商后申请缓缴。提出申请的企业,要制定详细的缓缴及补缴方案,包括补缴的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以分期补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如在政策实施结束之前不能正常归还贷款的,要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不做逾期处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主动与金融监管部门、受托银行进行沟通协调,做好数据报送等准备和系统调整工作,保证政策顺利实施。

(三)要提升服务质量。各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公积金管理部门坚定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及时了解缴存企业的实际困难和职工的合理诉求,及时解答企业及职工的咨询疑问,确保企业申请缓缴、职工申请提取、贷款等住房公积金业务顺利开展。做好阶段性支持政策期满后与常规性政策的顺利衔接过度,阶段性政策到期后,及时恢复常规性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平稳有序。要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压减办理要件,公开办事指南,完善线上服务渠道,实现更多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