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处罚 |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 1.我厅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程序是否合法;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5.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7.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 1.承办处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提出处理意见,报厅法规处进行审查。行政处罚由厅执法监督局报送,行政许可由审批办报送,其他由相关处室报送。 2.报送法治审核需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3.法规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4.承办处室应当对法规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5.法规处与承办处室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承办处室提请厅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