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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布人: 文章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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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法)发〔20225

关于印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414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具体范围

法制审核内容

审核程序

1

行政处罚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1.我厅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
程序是否合法;
3.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4.
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5.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6.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7.
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1.承办处室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提出处理意见,报厅法规处进行审查。行政处罚由厅执法监督局报送,行政许可由审批办报送,其他由相关处室报送。
2.
报送法治审核需提供相关证据资料、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评估的应当提交评估报告。
3.
法规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4.
承办处室应当对法规处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5.法规处与承办处室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承办处室提请厅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2

行政许可

需要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

3

行政强制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立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除外。

4

行政检查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对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检查结果及其处理决定。

5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224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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